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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个人隐私名誉的侵犯

广东-深圳 11-12 09:13  悬赏 5  发布者:韦小丫88 给我留言  回答:(10)
一个佛山网友用网络平台转发我个人肖像及联系电话QQ号码传播黄色服务,这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及名誉?是要通过报警维权还是经过其他法律途径?网络平台的传播信息内容我有用手机截图保存下来。但原始的传播内容已经被删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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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2 09:32
这是可以诉讼要求赔偿的
追问:

如果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可以直接报警处理给予警告吗?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2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12 13:29
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1-12 09:23
这是属于网路侵权,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12 09:26
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追问:

如果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可以直接报警处理给予警告吗?

回答: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11-12 10:03
属于网络侵权,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12 10:07
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12 10:23
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
回复时间: 2014-11-12 10:28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12 13:50
您好!应当及时报警维权。
回复时间: 2014-11-13 15:27
您好,可以名誉权纠纷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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