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房产

北京 11-13 05:42  悬赏 0  发布者:李献玲 给我留言  回答:(29)
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才三年才签的购房合同,余款是男方婚后 付的,没有贷款。我的收入只是负担家用,未参与付房款。现在要离婚,我可以要求分割婚后付款的一半及房产增值部分吗?请不要用解释三来回答,不一样的。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602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13 07:45
可以要求分割婚后付款的一半及房产增值部分
我的补充: 2014-11-13 18:41
有权分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
回复时间: 2014-11-13 08:13
可以要求分割还贷及增值部分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13 12:22
您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11-13 06:23
这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11-13 06:36
可以。
回复时间: 2014-11-13 07:19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11-13 07:33
你好!可以平均分配。
回复时间: 2014-11-13 07:35
可以要求分割婚后付款的一半及房产增值部分,协商不成起诉维权,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1-13 07:41
看来男方婚后付款也是婚前存款,那就很难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回复时间: 2014-11-13 07:51
可以要求婚后还款的一半 这个没有问题  增值部分依法无权要求
回复时间: 2014-11-13 08:26
可以平均分配
回复时间: 2014-11-13 08:31
你好,这是可以平均分配的
回复时间: 2014-11-13 08:37
可以主张婚后付款的增值部门差额补偿
回复时间: 2014-11-13 08:38
房屋购买通常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时间确定产权,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房屋是婚后取得,即便你没有参与付款,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一半产权,包括增值部分。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而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给对方一个冷静期,6个月后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4-11-13 08:57
您好,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刚刚已经给您回复,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1-13 09:13
你好,因为你们是婚后才签的购房合同,所以你们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是可以要求分割婚后付款的一半及增值部分的,具体建议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1-13 09:37
可以要求分割。
回复时间: 2014-11-13 09:42
依照你的表述可以进行分割。
回复时间: 2014-11-13 09:47
您好  可以的,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1-13 10:04
婚后偿还房贷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分割的。
回复时间: 2014-11-13 10:09
你好,你可以主张分割一般的。
回复时间: 2014-11-13 10:31
可以要求分割婚后付款的一半及房产增值部分。
回复时间: 2014-11-13 11:05
可以要求的
回复时间: 2014-11-13 11:15
如果男方支付的尾款是在你们结婚之后取得的,你就有权分割,因为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
回复时间: 2014-11-13 12:53
你可以主张分割婚后共同付款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
回复时间: 2014-11-13 14:23
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回复时间: 2014-11-13 15:57
您好,可以平均分配的。
回复时间: 2014-11-13 15:58
可以要求分割另一半及房屋增值部分
回复时间: 2014-11-13 16:05
您好,按照您的描述,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根据您的描述,很多细节问题不是很了解,具体情况和具体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您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浙江金华
山东聊城
江苏无锡
北京朝阳区
广东广州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临沂
人气:249651
广东 深圳
人气:209146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578
湖南 长沙
人气:546307
湖北 襄阳
人气:439105
安徽 合肥
人气:28363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