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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国有股权后却长达8年不付款应该认定为什么罪?

 12-17 18:22  悬赏 5  发布者:凯迪拉克88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回答:(1)
二00三年乌铁局有一国企的管理层下文要求该国企须将投资到珠海一房地产公司200万股份中的100万元股份以不低于期初出资价格,转让给该国有公司的员工,并规定该转让款必须在2003年4月10日前到位,而该国企派到珠海公司的股权代表人(兼珠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分文未出,并伪造一份股东会文件便将该100万国有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至今也未将转让款支付到国企,在向检察院举报后经长达6年之久侦察才正式立案并移送起诉,而公诉科却认为虽有犯罪事实存在但无法界定其涉案金额因此不能提起公诉,请问律师,检察机关的这种认定符合法律规吗?如依法认定又应该是涉嫌什么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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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12月18日 09时47分
涉嫌贪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们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的证据有:1当年他所代表的国有公司管理层的同意转让该股权的文件中规定了转让价不低于100万元,转让款的支付到位时限是2003年4月10日。2该国有股权代表人利用在珠海担任公司法定代人的工作便利伪造了股东会决议,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转让款已支付到位的证明,伪造了公司修改章程,并于2004年9月1日到珠海工商局将该国有股权变更到他自己名下的变更登记证明,不知这些证据能否满足构成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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