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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视台影感情栏目采访报导失实,告电视台的赢面有多大!

广东-广州 11-14 14:33  悬赏 20  发布者:yjo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是被动采访,采访期间,我多次要求停止采访拍摄,后面采访记者把拍摄放在桌面上偷拍。播出的节目发展完全由他们控制,不分真假,重要的地方就进行删减!对采访记者和原告的对话进行剪辑。

    节目未详细了解事情真相,作出失实的报到。虚构夸大事实,失实报道诋毁我个人名誉、侵犯我个人的肖像权,个人隐私权,未经我许可,公开其真实姓名、肖像。

当时是广州电视台采访的,广州电视台首播后,我没有追究下去。以为事情会告一段落,没想到事隔一年后广州电视把采访的视频又给了东莞和深圳两个电视台播方。

我的诉讼请求:
一、停止传播侵犯我名誉权、肖像权的节目报道。
二、审查网站删除侵犯我名誉权、肖像权的节目报道。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


我在广州天河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4 16:0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电视台。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24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14 16:13
向法院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
回复时间: 2014-11-14 14:40
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
回复时间: 2014-11-14 14:40
可以起诉。具体要看证据。
回复时间: 2014-11-14 15:00
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
回复时间: 2014-11-14 16:21
这是可以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14-11-14 16:21
在新闻报道中,往往涉及到公民、法人等个体的合法权益与新闻传播机构享有的新闻自由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则来解决此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果电视台报道失实给你带来负面影响及烦恼,建议你收集证据要求电视台在其指定媒体上为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连带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如需帮助,可联系我,我目前也在广州天河,愿助你一臂之力。
回复时间: 2014-11-14 16:53
可以起诉索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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