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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胎

江西-赣州 11-17 16:12  悬赏 0  发布者:lzh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男方27岁,江西省赣州市城镇户口,工资1600元一个月;父母在男方三岁时离婚,法院把男方判给了母亲;13岁时有了一个收养的妹妹,男方和妹妹上在父亲的户口本;
    女方24岁,广东省汕头市城镇户口,非独生子女,没有收入;两人已经登记结婚;
    女方2013年6月生了一个男孩,小孩已上户口,未领独生子女证;现在又怀上一个准备生下来。请问如果要交社会抚养费,那双方各要交多少,社会抚养费怎样计算?交了以后小孩能不能上户口?能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数字?谢谢各位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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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7 16:20
需要问你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14-11-17 16:55
您好,请参照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您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交费后可以给小孩入户。
回复时间: 2014-11-18 09:40
你好,建议你咨询计生部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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