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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山东 11-20 10:12  悬赏 0  发布者:huangp……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2009年12月结的婚,现在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女方要分割我婚前贷款购房的“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房子是2008年5月买的,买房时的首付款是我父母出的,房贷也是我父母还的。
   请问该情况女方能否分得“还贷和增值部分?
      如能分得该怎么分?
       还要提供我父母还贷的证据吗?
这种案子请律师要多少钱?
在此先谢谢您们的回答。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0 10:15
这是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的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21 12:44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回复时间: 2014-11-20 10:17
1、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你要对女方进行赔偿,考虑你们结婚时的房价,现在的房价、还贷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
2、律师费可以参照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具体费用和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4-11-20 10:2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建议你搜集父母还贷的证据,委托专业婚姻律师为您办理,争取权益最大化。可电话详询。
回复时间: 2014-11-20 11:11
你需要提供房贷是父母还的证据,这样女方是无法主张分割财产的。提供不了的话则只能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女方则可以主张偿还房贷的一半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具体律师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标的大小来定,具体需要面谈。
回复时间: 2014-11-21 12:39
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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