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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界定

陕西 12-19 15:35  悬赏 20  发布者:ziyang…… 给我留言  回答:(2)
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有寄宿学生,有走读学生,学校没有统一规定住宿生在课余时间不许出入校门。一日中午放学期间,我校一名住宿学生到街道一家商店拿了人家东西被现场抓获,商店老板向学校反应了这件事,但这名学生在事情发生后就一直没有到校(学校也派人找了,但没找到),学校立即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也将事件过程告知了家长。家长到校后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孩子,就问学校要人,请问如何处理,假如学生在这期间再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学校要付啥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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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9 16:15
如果学校已经及时通知家长,那么学校无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2-19 17:0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节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放学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对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2,根据以上规定,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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