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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避止问题

辽宁-沈阳 11-21 09:48  悬赏 0  发布者:wooyea…… 给我留言  回答:(5)
现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2014年初与公司打好招呼,约定年终辞职(无书面报告),现决定辞职,公司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竞业避止协议),我可不可以不签订? 我在现公司不是从事什么重要岗位,也没有掌握相关商业机密,只是最基层的员工,公司现在前这个协议只是不想让我离职。 
我不想签订这个协议,我可不可以这么认为————我对该协议有异议,所以拒绝签订,而我可以正常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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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1 09:50
可以自愿的
回复时间: 2014-11-21 09:53
这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回复时间: 2014-11-21 09:54
可以不签,你的要求合法合理。
回复时间: 2014-11-21 09:54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26
你好!可以不签,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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