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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

 11-21 09:53  悬赏 0  发布者:邓海青 给我留言 地区:青海-青海 回答:(44)
您好!我们夫妻开村卫生室,我们都有职业证/资格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爱人是护士,都执业过22年,有天来了个腹泻的1.2岁病人,(该患者一天前因上感输液3天,用的头孢曲松钠,炎琥宁,本次就诊前一天输完)我去外面买午饭,护士看后按原处方没皮试直接输液,约20分钟小儿抽搐,我及时赶到给与抢救药物,稍微缓解后送儿童医院,途中小儿呼吸心跳微弱,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110报案,我媳妇按非法行医拘留。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所有费用合计六十万元,并得到家属的公开谅解书,爱人刚取保候审,卫生执法部门说是医疗事故不是非法行医;而公安部门侦查是非法行医,追究我爱人的刑事责任,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最轻也得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请问我该怎们办?望邀请有这方面工作经历丰富的律师给我辩护。
问题补充:
我是有医师执业证和资格证,爱人是护士执业证和资格证,还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等所有的证件都2014年检过的。非法行医是医疗执法部门认定,此案最前是死者家属拨打110,后移交至治安大队,是不是公安部门越权执法?要是认定非法行医,我爱人按我们国家法律能执行缓刑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1月21日 11时32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主体须是医务人员,具体为在医疗单位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2、客观方面为严重不负责任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如开错刀、打错针、发错药等。3、主观方面是重大过失,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制度或常规造成。
     因此,如果您爱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话,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如果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话,那么就构成非法行医罪。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1-21 15:50
针对您补充的情况并从整体把握,建议您从医疗事故罪考虑。
因为您妻子并非独立从事这个工作,而是按照原处方进行输液,其工作还是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因此,建议还是从医疗事故考虑,当然,这种情形不至于发生危害社会,建议积极争取缓刑。
总之,建议委托律师进行阅卷,并积极会见,在各个环节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且目前已经取得当事人家属谅解,因此,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凌律师对补充部分“针对您补充的情况并从整体把握,建议您从医疗事故罪考虑。
 因为您妻子并非独立从事这个工作,而是按照原处方进行输液,其工作还是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因此,建议还是从医疗事故考虑,当然,这种情形不至于发生危害社会,建议积极争取缓刑。
 总之,建议委托律师进行阅卷,并积极会见,在各个环节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且目前已经取得当事人家属谅解,因此,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说明比较清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我妻子本来就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的地点从事了专业技术服务,从护理专业的角度和原有的处方给孩子提供医疗服务,主观上不是故意,发生了医疗意外,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是给患儿家属和自己酿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在看守所里对发生这样的事悔恨不已,精神崩溃,精神上的打击终身难愈,法律是无情,但法律也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综合考虑后会给双方满意的结果。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1 09:54
属于医疗事故
追问:

如果没有医生前次诊治的处方,也属于医疗事故吗

回复时间: 2014-11-21 10:05
委托律师为其代理辩护维权,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1-21 10:43
有证  不属于非法行医
追问:

都有资格证与执业证

回复时间: 2014-11-21 10:45
资格证与执业证不一样,没有执业证属于非法行医。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提供辩护。
追问:

所有的证件都齐全

回复时间: 2014-11-21 10:49
你好,看了你咨询的内容,答复如下:
首先,非法行医是没有执业许可而进行的行医行为,这和医疗事故处罚不同。
其次,行医资格要每年年检,你妻子的行医资格是否年检。
再有,公安局的认定不是最后的结果,本案要经过检查院审查,法院的最终认定
所以,你不必担心这个。还有,就像你说的,请个有经验的律师。
我的补充: 2014-11-21 10:54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我的补充: 2014-11-21 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我的补充: 2014-11-21 11:23
如满意,敬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4-11-21 12:19
1、要构成非法行医,要判处10年以上,那样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缓刑适用是3年以下。
2、医疗执法部门认定非法行医也要有根据啊,你们有医师执业证和资格证,你爱人是护士执业证和资格证,还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等所有的证件都是今年年检过的,是不是医疗执法部门没有这些证件的底档?这样的话,你直接提交公安机关。
追问:

全部证件都经过年检

回答:

医疗事故罪是应当判处3年以下的,那样可以适用缓刑。

回复时间: 2014-11-21 10:58
你这种情况由于你爱人没有医师资格,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建议委托律师按医疗事故进行辩护。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01
嗯,你好。你说的医疗资格是医师资格证还是护士资格证。护士资格证是没有资格是没有资格给病人按原处方,输液的。你。应该给病人输什么液体是有医师来进行的。如果不是医师开具的那么就有可能涉及非法行医。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08
是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13
护士资格证是没有资格给病人按原处方输液的,涉嫌非法行医;如果是医师证,应是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30
您好,非法行医和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二),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查处非法行医
查处非法行医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情,查证是否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年检通过了没有。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究竟是医生开药出错的问题,还是护士大意不负责任的问题,这些都可以进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划分的。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35
你好,有证属于医疗事故,无证属于非法行医,请律师辩护。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40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首先可以确定该事故属于医疗事故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您和您的爱人都有执业证的话,并且具有医疗机构许可证,那么您的爱人将不会触及非法行医罪。
    关于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您和您的爱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在本案中,您的爱人由于在小儿一天前因上感输液3天,用的头孢曲松钠,炎

琥宁,本次就诊前一天输完做出判断,于是在患者紧急情况下,凭借自己的医学知识,以及多年来积累的诊断和治疗

常见病的经验能力对小儿进行紧急救助,虽然有失误但并非极端不负责任;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两个条件。况且时候您也有积极对小儿进行抢救

,并在有关赔偿方面对方达成一致取得小儿家属的公开谅解书,因此,本律师认为您的爱人不存在刑事违法的问题。
如您满意请予以采纳,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也可继续追加询问。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52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乡村医疗机构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依据卫生部规定要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基层首诊制。其合法性是成立的。非法行医的机构要件,组织场所腰间已经不成立。
      其次,关于医护人员的要求,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是有资质且卫生部门许可的,本罪不应该成立。公安局的定向调查却有不妥之处,可以申辩无罪。
      再则,本兮事故的发生,其实是在专业人员操作下产生的,护士没有皮试也不存在重大过失,不认为在医疗事故中有责任。并且实践中在大医院,护士也仅仅是咨询后,确认不过敏的就开始注射了,而且之前没有任何依据,比如说原来的方子可以参考,这个事由明显的过失的。
     最后,我认为您可以联系卫生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并确认确认护士的专业资质,和保留治疗过程中的资料,然后联系本地律师委托进行比较专业的无罪辩护或者在检察院阶段就可以出具无罪的法律意见书。
     如果是最坏的结果,定罪量刑了,您要不必担心,缓刑可能基本可以确定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您继续追问,我将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我的补充: 2014-11-21 13:10
对于医疗事故罪,必须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从本案来看情节上应该还不能构成的。
如果孩子放在那里放任不管,或者需要采取重大医疗措施的,没有采取的不负责任行为。或者采取不必要的措施的。构成犯罪。
所以,我的建议还是积极辩护,申请无罪的。
希望我的答案令您王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1 11:58
应该属于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4-11-21 12:05
应当定医疗事故比较恰当。
我的补充: 2014-11-21 12:08
诊所有许可,按原处方治疗无大过错,问题出在操作程序不合规,该皮试未皮试造成严重后果,整体分析不属于非法行医。
回复时间: 2014-11-21 12:31
不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你爱人已取得该证,就不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1-21 12:43
这种情况不是非法行医,应该是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证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治疗方案是你指定的吧?如果治疗方案是你爱人指定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死亡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建议,你要求公安机关做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如果死者有原发性疾病导致死亡的,可不够成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4-11-21 14:00
属于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4-11-21 15:23
处于医疗事故与非法行医之间,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1-21 15:35
你好:
(一)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
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从你的描述来说,我认为应该是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4-11-21 16:46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需同时满足:
(1)、主体须是医务人员,具体为在医疗单位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
(2)、客观方面为严重不负责任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如开错刀、打错针、发错药等。
(3)、主观方面是重大过失,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制度或常规造成。
     因此,如果您爱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话,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如果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话,那么就构成非法行医罪。
因为您妻子并非独立从事这个工作,而是按照原处方进行输液,其工作还是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因此,是医疗事故罪。
另外,建议委托律师进行阅卷,并积极会见,在各个环节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且目前已经取得当事人家属谅解,因此,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1 17:10
可向检察院反映
回复时间: 2014-11-21 17:11
1、你爱人有护士执业证和资格证,不属于非法行医。认定非法行医的前提是没有从医的资格证。你爱人作为护士,并没有对病人进行独自诊断并开具处方而是按照大夫的处方进行输液是她的职责,没有做皮试,属于未按照护理操作规范进行的行为而导致病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涉嫌医疗事故费而非涉嫌非法行医罪。

2、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在你爱人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3、因涉嫌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公安部门是有刑事侦查权的。公安部门并未越权执法,只不过其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给定性的罪名是有问题的。如果尚未移送检察院可以同公安侦查部门协商变更罪名。如果已经移送检察院,可以同办案检察官反应,要求变更罪名。
从你对案情的陈述看,我个人认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涉嫌医疗事故罪处理,在你爱人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最终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大
回复时间: 2014-11-21 17:21
不是执业医师的话擅自开处方会涉嫌犯罪的,详情要会见本人结合案件材料确定。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争取轻判。
回复时间: 2014-11-21 17:50
你好,刑事追究的是行为。你爱人是护士,没有处方权,该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现在取保了,没有再犯错误,可以判决缓刑。
回复时间: 2014-11-21 17:55
1、你爱人涉嫌犯罪是肯定的了;2、构成什么犯罪,由警察侦查、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认定判决;3、按照你的陈述应该不构成“非法行医”但是医疗事故也可能涉嫌犯罪的;4、你应该聘请律师,会见你爱人,了解案情,到了检察院如果还是按照“非法行医”可以和办案的检察官沟通提出律师的书面建议“应该按照”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检察官不接受,起诉到法院律师可以按照“医疗事故罪”进行辩护。5、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罪,赔偿了受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判处缓刑的。。
回复时间: 2014-11-21 18:21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应该是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4-11-21 19:57
按照上次的药方用药且具有相关资质和手续应该构不成非法行医罪。
回复时间: 2014-11-21 21:57
您好,根据你提供人信息解答如下:
1、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2、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本案中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要看你妻子输液的那张处方是谁开的,如果处方是你开的,你妻子只是照处方输液,那么是医疗事故,如果处方是你妻子开的,那么,则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回复时间: 2014-11-22 05:27
属于医疗事故不是非法行医。
回复时间: 2014-11-22 09:15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首先可以确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您和您的爱人都有执业证的话,并且具有医疗机构许可证,那么您的爱人将不会触及非法行医罪。
    关于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您和您的爱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在本案中,您的爱人由于在小儿一天前因上感输液3天,用的头孢曲松钠,炎

琥宁,本次就诊前一天输完做出判断,于是在患者紧急情况下,凭借自己的医学知识,以及多年来积累的诊断和治疗

常见病的经验能力对小儿进行紧急救助,虽然有失误但并非极端不负责任;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两个条件。况且时候您也有积极对小儿进行抢救

,并在有关赔偿方面对方达成一致取得小儿家属的公开谅解书,因此,本律师认为您的爱人存在刑事违法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1-22 13:59
应当是医疗事故罪,受害者获得了赔偿及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判缓刑是没有问题的。应当吸取教训,别人孩子的命没有了,你们不仅赔偿了那么多钱,还可能再也当不成医生了,真是悲剧。
回复时间: 2014-11-22 16:36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师执业证,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行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你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你的书面意见,让检查实施监督权。具体可以聘请律师操作。
回复时间: 2014-11-22 21:14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有证有医疗结构从业证,经过每年的年检,那么就不应当涉嫌非法行医;
    2、关键是看你们村卫生所或者卫生室是否都是这样处理的,也就是说后一天的输液是按照前一天的处方进行,如果是那么就不应当涉嫌非法行医;
    如果每天输液都需要每天开具相应的处方,那么你爱人按照前一天的处方进行输液就涉嫌非法行医,因为,她不是医生,而是护士,无处方权,无法针对当天的病症进行处理,从这一点来说就有涉嫌的可能。
    所以我觉得关键点就在于你们当地是否都是按照这样的惯例进行,如果都形成这样的惯例,也就是说后一天可以按照前一天的处方进行处理,而且医生一般都是这样处理的话,那么你爱人就不应当涉嫌非法行医;
    3、至于公安机关到底是怎样处理,以怎样的理由立案侦查,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予以辩护,而且他们掌握了什么样的证据是关键,而且如果有上面一条所说的惯例,你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到其他卫生室调查取证。
    4、再有就是你们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他们对该事件的说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建议你委托律师进行该案的介入辩护。
    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4-11-23 09:33
不是非法行医,是否医疗事故需要鉴定确认!
回复时间: 2014-11-23 13:14
答:涉嫌非法行医罪,护士没有处方权。
回复时间: 2014-11-24 09:03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从业资格而从事医疗工作,导致发生重大危害结果的。该行为必须区分,您爱人是从事了诊断活动,还是只是简单的因上次生病过来输液。如果从事诊断治疗活动,则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只是单纯的因您的诊断活动进而输液治疗,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回复时间: 2014-11-24 13:17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要看具体事实与证据来判断,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损害后果造成病人死亡,那么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量刑为十年以上,不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你们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家属谅解,那么是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的。所以认定非法行医是不能宣告缓刑的。
    其次,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医疗事故罪相关规定:

    释义]
本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追诉标准]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 擅离职守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非法行医罪也医疗事故罪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以上解答是根据您的描述及法律规定作出的,如有疑问可追问,如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1-24 19:12
按照你的说法来看,是医疗事故,不构成非法行医,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回复时间: 2014-11-25 17:04
你好,建议申请事故鉴定。
回复时间: 2014-11-27 10:07
110法律咨询网提醒您: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帮助您解决法律烦恼,请您也给予他们一些鼓励。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最佳答案,资费不会转入律师账户,系统将自动扣除。本问题自您发布开始,5天后不再置顶,15天后自动关闭。
回复时间: 2014-11-28 13:49
1.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以你们不够成非法行医。
2.根据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须是医务人员,具体为在医疗单位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
客观方面:为严重不负责任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如开错刀、打错针、发错药等。
主观方面:是重大过失,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制度或常规造成。
所以这个应该算作医疗事故。
3.在积极赔偿的基础上争取获得家属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争取缓刑,建议及时找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4-11-30 18:25
你爱人这种情况不能算非法行医,首先,你和你爱人都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执业单位(即村卫生所)也是合法从事医疗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与你的情况完全不同。而且,在青海未成年死亡应该不需要赔偿60多万。另外公安机关如此办案有办人情案的嫌疑,建议你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你妻子辩护。这种情况应该是不构成犯罪,你不要过分担心!赶紧去找专业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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