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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事故致死

重庆 12-19 19:35  悬赏 25  发布者:谭宏杰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事件情况如下:甲(小包工头)受雇为乙(私人)建房。甲妻为工人。在建房中,甲妻不幸遭事故致死。乙方提出给予赔付4万于甲。请问赔偿是否得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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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9 20:31
1、从简单的雇佣关系来说,赔偿太少,因为依照法律规定,雇主要对雇员的劳动安全承担法律责任,雇员受伤,需依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赔偿。就算甲妻为农村户口的话,赔偿也远远不止四万元;
2、假如甲方与建房方是承揽关系的话,那就由甲方和建房方分担甲妻死亡结果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2-19 20:43
太少!!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0-12-19 21:40
**具体应当赔偿的金额从你的叙述中还无法断定,但4万赔偿金确实不适当,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我愿为你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2010-12-21 14:21
根据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的法律规定,个人是没有资质承接房屋建设的资质的,即使是在农村个人呢承接家用住房建设也是违法的,所以,在甲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甲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死亡赔偿责任,但是否能要求乙全部赔付需要了解更多的案情才能知晓。
回复时间: 2010-12-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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