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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错误精简下放的老革命落实政策

山东-济南 11-22 19:54  悬赏 0  发布者:936676…… 给我留言  回答:(0)
老革命干部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人:王在祯(王秉轩),男、89岁、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章丘市水寨镇张家林人。委托代理人、王庆梅、樊峰、联系电话、15550075587    
                     
一、   我反应的王在祯错误精简下放,请求落实政策一事。对济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满意。
二、    王在祯是1942年参加革命工作。1944年战场被俘押往日本当老工。1945年秋后回国后又一次参加革命工作,1946年参加章历县警卫连,1947年编入章历齐武工队,随后又编入渤海区“五三”部队。1947年王在祯的父亲王希孔被敌人杀害(有武工队长肖振华的亲笔证明)。1951年在渤海二中工作,1954年在山师速中学习(由当时日记本作证)。1955年分入济阳一中总务处工作(有老师和工会会员证证明),1962年2月调入济阳煤建公司工作。1962年6月12日被精简回家。
三、  王在祯错误精简下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依据是:1、首先王在祯是行政编制23级老革命干部,(有老师的证明),不是自愿申请退职的。2、不符合中发(1962)第261号《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文件中所指的下放对象的范围(1958年底以来的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工和正式工)。这是一份精简职工的文件,不应按此文件下放。1962年6月1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老干规定》议字第16号是相对应的。1962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曾强调到“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珠技能的骨干、技术人员,归国华侨和其它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不要精简。”我认为政治上需要照顾的就包括这些参加战争的老革命。3、1963年3月3日颁布生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部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精简任务的决定》后,紧跟着1963年3月27日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精减干部的安置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发【1963】224号文件。这份文件的实施主要是精简干部,其精简对象主要是“1958年以来,从农村中吸收的新干部,从工人中提拔的干部,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自愿申请的。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是目前不宜做退职处理的干部”。4、假如王在祯符合国家规定,并无不妥下放,但是王在祯是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按政策应享受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的政策解答》第九项,196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精减干部的安置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凡是本人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职手续、回家参加劳动的可以批准,并且发给证明。其中,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是目前不宜作退职处理的干部,本人自愿回农村参加劳动生产的,可以保留干部身份,由原单位另列编制,按照原来的标准,发给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工资。这些保留干部身份的人员,在回家、回农村期间,工龄照算,公费医疗待遇不变。5、在《62年山东精简下放人员退职补助标准是多少》中写道:“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建国前参加的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离休(薪金制的干部办至1948年底)。
四、综上所述;当时王在祯是被违法行政,错误精简下放的,应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91》20号、《91》403号》中的第三条,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于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推至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特向行政部门请求复查。落实王在祯政治待遇,经济福利待遇,补偿一切损失。
此致济阳县信访复查办
                                            
                                             申请人:王在祯
                                              2014年11月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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