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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37条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哪些事情算特殊情况

湖北-武汉 11-23 22:54  悬赏 30  发布者:abcom6…… 给我留言  回答:(0)
在网上看到:按我国民法学界的正统看法:《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尤其是第一句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简略又笼统,而且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又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各地司法实践的千差万别,把握不当,便与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甚至与民法关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理念背道而驰。
    解决了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被谁侵害的问题之后,还有另一问题必须解决,即以侵害行为还是以侵害结果来作为“权利被侵害”的标准?从侵害行为发生时还是从侵害结果确定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规定,《民法通则》意见除第168条之外也未见相应的解释,而第168条对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解释本身极不合理。至今仍争论不休?
   民法通则137条中的特殊情况太不明确,哪些事情问题属特殊情况?让人无从把握!135条2年,136条1年。
    我请教的关键问题是:06年6月24日清晨我遭受突袭罩头捆扎绑架凌辱数小时后关精神病院近一年!惊魂一幕导致精神受到无法估量的伤害,1、由此成为二级精神残疾人;2、导致身体伤害胃肠、牙齿脱落、五官疾病。至今仍在治疗!伤情未见好转,其受损害的结果仍在延续,现仍需继续治疗,这情况诉讼时效适用哪一条!?
   高法关于《民法通则》意见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010年11月前总想通过上访信访解决此问题,但无任何作用!2010年11月21日到法院起诉,2011年5月5日正式立案,24日下达传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
于今年9月2日开庭[拖延详情暂不谈],被告以136条驳斥我超过诉讼时效!现休庭。
    我认为我申请伤残鉴定法院不批准,我无法依《意见》168条。但给我造成的伤害事实前面提过,现需继续治疗,是否可按特殊情况比照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以此理由驳斥被告?请教:我是否属于特殊情况?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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