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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QQ群上,传照片对人身进行侮辱,算不算对人身权的侵权损害

浙江-宁波 11-25 14:42  悬赏 0  发布者:我是中国公民…… 给我留言  回答:(27)
我是一名典型良家女子,性格内向,可有人到处散布谣言,捏造虚假亊实诽谤我,睛至还把我的人象照片通过网络在QQ群上互相传播,弄得我快七十的老太婆,无地自容,精神快到崩溃地步,这次去日本旅游本来是件很愉快的亊,可有人跟踪我,利用各种场合对我大肆宣扬诽谤我,是个不知羞耻的践货,有目的动员不知情的人群进行有目的拍照,我精神快到崩溃地步,希望有人帮帮我,还我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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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5 17:17
侵权,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1-30 14:33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本人问心无愧,立杆影正,在人品上有着社会客观认知的形象,是有自己树立起来,不允许他人无道德的糟践,这是无耻的行为。对您本人有意见的可以当面提出,背后行为无理由攻击陷害的,是小人行为。请您用别人的无耻来体现自己的修养,放好心态。
     其次,依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不得侵犯。依照侵权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您可以在//***.cn/wfjb/或者网上110举报对方的侵害事实依法维护您的权利。
     再者,目前有人侵害您名誉权,跟踪的,侵害隐私权的。并且已经造成您的精神压力的,按照侵权法的规定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您可以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对方随意散播是,损害您的形象,情节严重的,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到法院,主张对方诽谤罪。所为诽谤罪,是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因为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最后,建议您先把证据保留好,包括已经散播言语的截图,发现跟踪人员无故拍摄的,可以立刻报警,自己有怀疑对象的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代找到对方后,由您决定采取何种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  您可以一方面进行网络违法举报,发布信息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声明,把证据收集好,寻找嫌疑对象,当地派出所报警。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操作。全方位一体化的解决这个问题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您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1-30 14:38
等找到犯罪嫌疑人后,建议您去做一个精神方面的鉴定以便自己权利的有效维护,未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一个有效的证据支持
回复时间: 2014-12-01 15:18
可以诉讼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 [四川-眉山]
  • 胡翔律师 VIP
  • 电话:13540159088
  • 1096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01 23:15
你好,你可以把对方给你造成伤害的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如果构成刑事责任,将由检察院提起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30 12:18
你好,如果对你的生活以及名誉产生的影响,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害你的名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30 12:36
您好!
首先,对方捏造事实行为是侵犯您的名誉权,对您跟踪行为是侵犯您的隐私权。
其次,这两种权利都是人格权,侵犯人格权根据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您可要求精神赔偿。
最后,关于证据,对方qq群怎样做的截图,跟踪您的拍照等
您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我的补充: 2014-11-30 12:38
如有疑问可追问,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
回复时间: 2014-11-30 12:46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侵害名誉权。因此,您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对方还是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您可以收集对方侵权证据,例如聊天记录、图片、网站等起诉到法院,可以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起诉;
         其次,如果对方随意散播是,损害您的形象,情节严重的,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到法院,主张对方诽谤罪。所为诽谤罪,是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因为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因此,目前您需要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然后警告对方要求停止侵权,否则,起诉对方。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给您满意答复。
我的补充: 2014-11-30 12:48
根据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对方如果给您造成损害的,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我的补充: 2014-11-30 19:27
依照侵权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因此,建议您先报警处理,然后在此过程中如果能够确定明确侵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主张对方侵权,如果符合诽谤罪条件的,也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追问:

谢谢您的关心,我现在对方侵权证据不足,我找谁最合适?

回答:

您好,本律师认为,目前,您可以先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采取技术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具体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样光靠您个人力量目前无法解决,如果满意,望您采纳

追问:

证据不足,如报案,公安会受理吗?

回答:

您好,目前,您无法明确具体实施侵权的责任人,那么您只能通过公安机关这种途径去寻找具体侵权人,因为即使现在您起诉到法院,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侵权人(被告),那么法院也不会立案受理的。鉴于上述情形,还是建议您将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例如:散布谣言或者诋毁您名誉的网站、网址、具体图片、文字信息、传播您信息的QQ群及聊天记录等)提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从而确定了具体侵权人后,您再主张对方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4-11-30 15:00
你好,属于侵权,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1-30 16:12
您好,你这种情况是恶意侮辱、诽谤,建议你先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若情节较轻,要求公安机关做治安处罚,如对当事人罚款、拘留;若情节严重,要求公安机关做刑事立案,追究散布谣言者的刑事责任。这样才可以惩治对方,当然但公安机关掌握相应证据材料后,你可以其侵犯你的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失)。总之,建议你先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视情况再做打算。
回复时间: 2014-11-30 19:05
你好:
    你有两种维权方案可供选择,第一是收集对方捏造事实侵犯您名誉权的证据将其起诉至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是,对方的行为已经涉嫌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名,不告不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事自诉中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希望我的答案能帮到您,如有疑问请追问或者直接来电咨询,如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30 19:54
您好,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对方。包括QQ群记录以及相关人证,让对方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方现在对您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您现在可以采取两种措施:
  一、报警,将相关诽谤您的各种信息以拍照等形式固定下来,以及给您现在的名声和社会生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起诉,起诉对方侵犯了您的名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并且赔礼道歉,必要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另外,作为当事人,希望您能放宽心,不要过多的在意别人说什么做什么,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回复时间: 2014-11-30 21:40
收集侵权证据,可以委托当地律师代为处理诉讼事宜。
回复时间: 2014-12-01 07:57
组织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可以起诉对方
回复时间: 2014-12-01 09:44
首先,查找出嫌疑人是重点,建议1)你自己分析一下,哪些人可能有嫌疑,确定个范围;2)通过出现的不良信息的网络查一下有没有共同点,或许能找出些蛛丝马迹;3)请你朋友或家人协助,在出门时请他们在你身边留意,看哪些人有不良行为,如有不妥,及时报警。总之,尽快找到嫌疑人的是首要、也是重点的,这样才能有处理问题的方向。4)可以收集出现不良信息的网页,以此为证据向警方报案,请求彻查网络提供商、网络用户注册人等信息,以些确定嫌疑人。
其次,对方的行为已经对你的生活造成极大影响,至少应当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涉嫌诽谤罪,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除行政或刑事处罚外,你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就对方给你造成的影响程度,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如果对方无视法院判决,再度对方造成恶劣影响,你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后,建议你尽快采取措施处理此事,忍让只会让对方变本加厉。

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您满意,请您采纳!谢谢支持!
追问:

谢谢您的关心,我现在对方侵权证据不足,我找谁最合适

回答:

可以收集一下出现不良信息的网页,直接报警,让警方查找发布不良信息的人,警方办案的技术能力更强,效果也会更好,后期如果你起诉到法院,警方的材料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可能警方会拖拉、甚至不受理,退而求次,委托资深一些的律师,利用他们的经验和人际关系,也是不错的方法。
主要是不清楚你现在的具体情况(有哪些证据或可能的嫌疑人范围),我只能给提供几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希望对你有用吧!

回复时间: 2014-12-01 16:16
您好!
 首先,对方捏造事实行为是侵犯您的名誉权,对您跟踪行为是侵犯您的隐私权。
 其次,这两种权利都是人格权,侵犯人格权根据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您可要求精神赔偿。
 最后,关于证据,对方qq群怎样做的截图,跟踪您的拍照等
 您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2-02 07:05
你好,如果对你的生活以及名誉产生的影响,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害你的名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2-02 10:54
110法律咨询网提醒您: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帮助您解决法律烦恼,请您也给予他们一些鼓励。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最佳答案,资费不会转入律师账户,系统将自动扣除。本问题自您发布开始,5天后不再置顶,15天后自动关闭。
回复时间: 2014-12-02 11:51
1、在网站、QQ群上,上传PS过的照片,对你本人进行侮辱,涉嫌侵犯你的名誉权和人格权。

2、建议先收集上传你照片证据,如网页截图或通过公证保全证据,再报警或到法院起诉维权。

3、如有帮助,建议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2 15:51
如果对你的生活以及名誉产生的影响,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害你的名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2-02 16:05
可以起诉,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把你所说的照片等资料保存下来作为证据
回复时间: 2014-12-03 12:26
你好,对方涉及侵犯你隐私权和名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2-03 18:30
算侵权,可起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2-04 11:17
保留好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
回复时间: 2014-12-04 13:51
对于网站的信息可以做公正,保留必要的证据然后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2-04 13:56
收集证据起诉对方
回复时间: 2014-12-05 09:37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您去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2-05 10:11
搜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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