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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向沈阳市检查院举报了沈阳某司法鉴定所不给我做重伤鉴定的事

辽宁-阜新 11-26 15:48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我向沈阳市检查院举报了沈阳某司法鉴定所不给我做重伤鉴定的事,检查院应该不应该给我立案查处?工作人员不给我立案!省检查院的举报电话没有人接电话!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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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6 16:10
你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回复时间: 2014-11-27 14:51
直接到检察院实名举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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