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行政诉讼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周文才  
该问题已关闭

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河南-新乡 12-21 07:02  悬赏 5  发布者:诉讼代表人 给我留言  回答:(0)
新乡市物价局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新乡市物价局针对新乡市燃气总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符: 新 乡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新工字[2001]117号
  关 于 收 取 气 表 维 修 更 新 费 的 通 知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经成本审核,现将气表维修更新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范围、办法和标准:市区使用管道气 的居民用户,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
     二、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管理使用:
     1、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用途,主要用于用户气表的校验维修和更新。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气表达到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性更换的规定,市燃气总公司自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后,必须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并不得再收费用。
     3、气表维修更新费收取后,市燃气总公司要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使用时接受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三、此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以本文为准。

                                 新乡市物价局(印)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问题补充:
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作出的《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请回复,谢谢。诉讼代表人2010-12-21
新乡市物价局作出的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新乡市物价局针对(特定的法人)新乡市燃气总公司,就(特定的具体事项)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乡市燃气总公司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附一: 新 乡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新工字[2001]117号
  关 于 收 取 气 表 维 修 更 新 费 的 通 知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经成本审核,现将气表维修更新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范围、办法和标准:市区使用管道气 的居民用户,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
     二、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管理使用:
     1、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用途,主要用于用户气表的校验维修和更新。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气表达到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性更换的规定,市燃气总公司自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后,必须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并不得再收费用。
     3、气表维修更新费收取后,市燃气总公司要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使用时接受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三、此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以本文为准。

                                 新乡市物价局(印)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附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天津河西区
广东深圳
广东佛山
湖南长沙
北京东城区
广东广州
浙江宁波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1249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97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67
天津 河西区
人气:204858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43
河北 保定
人气:16134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