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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方糖尿病医院虚假广告

陕西-西安 12-01 12:38  悬赏 0  发布者:177332…… 给我留言  回答:(2)
今年7月份,陕西电视5套为哈尔滨东方糖尿病医院做广告,李乃新亲自宣传“一用双休”疗法,我通过热线咨询,工作人员听了我的病情后,让我买一个疗程的药,并且承诺无效全额退款,我买了一个疗程,三种药。最初说只有7千多元,我吃完药后,没有疗效,他们又给我加了一种药,又要2千多元,吃完后,仍然没有效果,血糖仍然没有降下来,我要求退款,可他们又让我买药,我问东方医院,回复是他们没有做广告,与医院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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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1 14:0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2-01 15:4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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