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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案件中如何认定诈骗性质

湖北-荆州 12-02 23:38  悬赏 20  发布者:身残志坚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认为无论是朋友借款,还是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借款,不论借款理由是否属实,只要逃避现实,不与面队债权人,让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造成损失的,一律都构成犯罪。下面从以下几个观点谈本人的道理。
1,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借款目的真实,只要无法偿还债务,其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事实,就是对债权人实施制裁,即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无论利息多少,还需要债权人愿意借,那么当借款与债务人是其真诚是不用质疑的。利息的高低是在债务人认可的情况下,此时债务人自然会考虑其承受能力,如实际没有承受能力其行为本人就具备欺骗性质,前者没有承受能力而借款,其性质明显后者导致事实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本人认为以此就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行认定。  
本人认为其理由:依据《合同法》合同分为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由要约及后续要约现实履行的事实构成。而向债权人借款时的陈述及合同要约,债权人出具借款后既形成合同事实。属合法合同具有法律效益。
后者在现实中无法偿还,这是现实中存在的事实,以此事实本身就以构成了非法占有这一性质。由此2点判定借款后只要现实中无法偿还,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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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3 07:30
可以先报案的
回复时间: 2014-12-03 14:30
你个人的理解,不能代表法律。每个人都按自己的理解办事,法律的尊严何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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