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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通费赔偿有没有“上限”

浙江-宁波 12-03 00:07  悬赏 0  发布者:158673……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在爸正月一次交通事故中,身负重伤(腿部粉碎性骨折),伤残为9,10级,住院2个月,次要责任。在出院后,复查治疗期间等"交通费"花去差不多近6000元了(其中:急救车近3000元,其他车费也近3000元了。),请问,近6000元事实产生有发票的"车费"法院(或法庭调解中)会支持么?最高可获赔多少?(宁波的)
问题补充:
急救车近3000元,包括多次复查(必须要平躺的).。。。。。。。。。。。还有,包括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因为在宁波市区 等公交 转车比较麻烦,花费时间太多(因汽车站改建搬迁后,经过的公交很少),不得已才选择出租车。。这些所产生的近6000元交通费可以赔偿么? 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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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3 04:56
属于交通人身损害的,先申报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
追问:

一般最多 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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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03 09:28
有“上限”
回复时间: 2014-12-03 10:52
您好,交通费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上限是没有的,但法院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复查的次数等因素来确定。如您还需进一步咨询,可直接联系。
回复时间: 2014-12-03 14:18
关键看必要性,合理性。
回复时间: 2014-12-03 14:54
有发票的法院一般会支持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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