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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请书

内蒙古-赤峰 12-03 10:22  悬赏 0  发布者:jinyao…… 给我留言  回答:(3)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9年11月30日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一肯中乡中子坡村 电话:18847613971
被申请人:  性别: 女  民族:蒙古族 生日期:1990年6月10日
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三座店乡西窝铺村十组
被申请人:  性别:女   民族:蒙古族  出生日期:1954年4月17日
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三座店乡西窝铺村十组 电话:15247661312
被早请人:  性别:男   民族:蒙古族 出生日期:不详系王小凤之父
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三座店乡西窝铺村十组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 要求三被告全数返还彩礼、结婚戒指及手机一部
二、 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
三、 申请赤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财物的行为并非以无条件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因婚约赠送财物的行为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物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三被告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三被告应全额返还用于结婚所结付的财物,及结婚戒指 小米手机一部
二、 定立婚约系原告与王小凤之间发生,没有王小凤也不可能定立婚约,没有婚约原告不可能将财物给付其父母所以王小凤应该系本案第一被告,王玉庭、韩秀珍应列为第二被告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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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03 10:27

如需修改 请点击头像加QQ私聊
回复时间: 2014-12-03 14:19
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你可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2-0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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