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陈宇  李晓航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诉状

河南-郑州 12-03 19:34  悬赏 0  发布者:xszdsc…… 给我留言  回答:(8)
离婚案原告已将诉状递交上去,为了更详细地说明离婚原因,又准备了一份内容更多的“原告陈述”书面材料,在庭审开始后由原告读出,请问法官是否允许由原告读出内容更多的“原告陈述”代替读原告递交的诉状?这样读“原告陈述”会有什么影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3 19:39
为查明案件事实,一般是允许当事人陈述的。
回复时间: 2014-12-03 19:48
建议还是写清楚即可当地,
回复时间: 2014-12-03 20:01
你好,法官是允许的,但可能在法庭辩论阶段读。
回复时间: 2014-12-04 09:02
可以,你可以视为是对诉状的补充。
回复时间: 2014-12-04 09:13
可以的,为了把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回复时间: 2014-12-04 10:05
你好,最好是把陈述与诉状内容分开比较好。
回复时间: 2014-12-04 10:17
不允许的,可以再当事人陈述的时候说。
回复时间: 2014-12-04 13:21
当事人可以陈述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北京西城区
山东聊城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836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901
山东 菏泽
人气:220633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74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