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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做事业的算商业诈骗吗,是怎么量刑的。

广东-深圳 12-03 23:23  悬赏 0  发布者:shitou…… 给我留言  回答:(5)
A之前在深圳9公司上班,期间为自己注册了一家公司8,伙同9公司其他同事一起参与新公司8投资入股,在9公司工作出差中A利用职务之便为8公司提供9公司的商业合作客户信息给并私下签署合作,现已解除与9公司的劳动关系。请问A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商业欺诈罪吗?又是怎么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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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2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04 10:20
1,商业欺诈是指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讲商业欺诈他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表示。通俗的说,用虚假的情况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
2,不属于商业欺诈。
回复时间: 2014-12-03 23:39
你好:不是的
回复时间: 2014-12-04 08:49
如无竞业限制约定,是可以从事相似的行业的。
回复时间: 2014-12-04 09:05
如果利用9公司的客户信息去8公司交易,9公司可以搜集证据依法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14-12-04 09:15
不属于商业欺诈,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在公司工作出差中A利用职务之便为8公司提供9公司的商业合作客户信息给并私下签署合作,可以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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