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吴健弘  王远洋  陈铠楷  
该问题已关闭

律师您好!请问:如果申请再审,那么它的审请程序是怎样的?

辽宁-葫芦岛 12-04 15:52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请问:如果申请再审,那么它的审请程序是怎样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269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04 18:44
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一般在法律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回复时间: 2014-12-04 16:17
你好,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 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消、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消。
回复时间: 2014-12-04 16:34
需要帮助 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

争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浙江金华
江苏南京
黑龙江黑河
山东东营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上海杨浦区
广西贵港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3962
广东 广州
人气:3925178
山东 济南
人气:5489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3846
河南 郑州
人气:530982
天津 和平区
人气:2782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