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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最高法最高检申诉抗诉两年不理案咋办?

四川 12-06 10:38  悬赏 0  发布者:246711…… 给我留言  回答:(2)
涉法涉诉最高法最高检申诉抗诉两年不理案咋办?

四川四窝院230次犯罪案何时了?

评:《孟松林要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行吗?

法纪评论员    疯子

安岳县政府、政法委、法院调解调解是假,强制息诉是实,用此掩盖事实真象使善恶是非颠倒,不管孟松林答应县委书记、法院长息诉要求与否均会搞成抢占该房的强盗。世界法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 安岳县法院超过80次犯罪;内江市中院超过30次罪犯;资阳市中院超过70次犯罪;四川省高院超过50次犯罪。这些执法官、执政官、县委书记、政法委书记、院长还能用吗?轰动国内外司法腐败错假案该咋办?
中国最大民告官 司法腐败案 贼喊捉贼求下联: 
安岳官匪霸民房贼喊捉贼四法院同流23次审判23年不止
孟松林要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
最高法院长周强:
申诉人:孟松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龙佛街西段125号。身份证号    码511023194503168678  联系电话:02824671118,18081412205。
孟松林 再 再次抗议向省政法委刘玉顺书记、市唐永良书记、县唐永川书记、省高院长王海萍、资阳市院长周奇万、安岳县法杨江涛、李一兵院长提出书面异议书 不受理再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提请执行异议申诉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
       提请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该房民事、行政诉讼、再民事诉讼、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2010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作主要依据起诉递交安岳县法院此“新发现的老证据”  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安岳县政府、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罪证, 四川四个法院民事、行政已经18年18次反复审判反复质证,证明属非法制造虚假的伪造证据 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安岳县法院、资阳市中院审判未经质证,四川省高院未经开庭审案,应当再审。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上为本条第一款,而款下有十三项)、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四川四法院民事、行政、再民事21次判决、裁定书均是暗箱操作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 冤、错、假案占全。
2.本案申诉人孟松林1976年主张权益于1992向安岳县法院起诉,安岳县法院被申诉人2010年向安岳县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超诉讼时效期限18年,三级法院应视此为放弃举证权利,应用民事强制制裁。 
  3.四川三级法院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a.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b.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c.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四川三级法院三次审判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原判决、裁定是贼喊捉贼的错误,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再审规定。,一.本案是因安岳县人民政府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将原供销联社在大跃进、三高五风‘文革’中大量霸占1000多处民房‘没收’,在钱权交易中,全部划拨确权给县供销联社土匪流氓集团。该《安房划拨图》中的一页有25处民房被‘没收’,其中之一处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是周礼供销社在‘文革’中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该所有权证是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同样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房管局公章。此证有法律效力否?历年主张权益者甚多,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真凄惨!无一善终。县委书记、县长、市委书记、市长,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长仍在拼命保护强盗集团非法巨额财产。 
被告孟松林1976年主张权益于1992向安岳县法院起诉,该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孟宏发于1958年立下遗嘱将坐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6年被告安岳县周礼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赠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二,原告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与被告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原告孟松林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姓孟早已定铁案,证明安岳县政府房管局90年划拨确权给周礼供销社的该房《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伪造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该院判而不决不依法结案应负法律责任。
三.孟松林除该房《管业证》外,其他证据均是安岳县政府、、县供销联社、安岳县法院运输领导班子送来的,铁的事实已将自己把自己搞腐败的罪证和霸占孟松林该房客观侵权事实行为早已捆绑在了一起仍不悔改。同样内江市中院第4次(该院第三次、(1998)内民中字第56号判决、资阳市中院第8次(该院第二次)(2001)资民再字第7号裁定、川法 信(2004)第198号裁定、安岳县法院第18次(该院第五次)(.2009)安行初字第02号裁定.(2009()资行终字第7号裁定..川立信函(09)第988号裁定.资阳市中院第29次(该院第六次)(2010)资行监字第2号裁定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四次(2010)川高立信第988号裁定裁定均如法炮制反复民事、行政事18次审判均证明确认了孟松林该房合法所有权,却均以超民事、行政诉讼时效驳回。掩盖法院18年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犯罪是作贼心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六、房屋问题(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管业证》为准。
依据《中办发(87)7号》规范性法规:.....要克服“收兵“思想。要善始善终完成这项任务。凭此法规:1.该房民事、行政诉讼永远不会超诉讼时效。2,适合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四. 安岳县法院 8月6日急不可待的宣布执行令( 2013)安岳执字第967号裁定  。在此(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宣判时许志勋书记给20万杨江涛院长给2万委托义务代理人胡代国说服孟松林息诉,被孟松林拒绝,于是法院只好根据安岳县政府县委书记 许志勋 的意思,判决孟松林输官司。杨俊碧书记多次威胁孟老人不接受该房补偿款,该房也要马上强制执行,不是法律是霸道,三次执行未果,三次向李一兵院长提出书面异议书均不受理,仍不悔改,掩盖法院23年非法审判,暗箱操作呵护强盗不结案犯罪真象。达到第二次霸占 申请人合法所有权房屋的目的。法外高招,腐败定生死,狼毒!问题出在法院,根子却在政府。
 综上所述孟松林有理有据 理由成立,请求贵院审查,执行裁定撤销、 ,依法执行异议公开听证改判。
此致                                                   申请人孟松林                 20113年8月14日
四川三级法院为什么安岳县法院 资阳市中院 省高院要反复回避下列证据?
一·申诉人孟松林:1992年起诉时提供的土改时该房《管业证》北合作社(千佛供销分社原名称)壁界;南刘家全壁心界。三房由北向南线孟松林房在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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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06 11:17
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4-12-0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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