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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土地所有权纠纷

湖南-衡阳 12-23 10:48  悬赏 0  发布者:kongji……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公司市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2000年,农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乙公司。
此后,乙公司向市中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此笔债务。2001年,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欠款280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市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即甲公司以800万元评估价将自己的土地和房产使用权抵偿给乙公司。后来,由于乙公司变现困难,双方又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即甲公司将上述土地和房产以600万元变卖给市分行,变卖所得价款由市分行直接支付给乙公司。市中院认可了该和解协议,并据此制作了《民事裁定书》。
市农行将价款支付后,用一份手写体民事裁定书到市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经查,该手写体民事裁定书将原《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主体由“乙公司”变更为“市农行”,主体文字由“变卖给市农行”改为"抵偿给市农行”,两份裁定书受让方均是市农行。2002年,市国土局办办理了该过户手续,却将该宗土地及房产过户到市农行122名职工名下而不是市农行。
目前,该宗土地及房产处于甲公司实际控制之下,且甲公司职工多次上访,现甲公司因改制缺口需要,想回购该宗土地和房产再进行拍卖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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