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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香港-香港 12-09 10:53  悬赏 0  发布者:shangh…… 给我留言  回答:(1)
男女双方于2002年1月1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有一女。现双方为和睦家庭不被破坏,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如果男方或女方今后在对方未犯有如下过错,包括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而单方面以感情不合或其他原因提出离婚的(包括离婚协议、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1、 男方或女方(注:提出离婚方)不能享有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包括现金、房产、债权等)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2、 男方或女方(注:提出离婚方)不能享有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子女的抚养权归另一方所有。
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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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9 11:21
个人认为是无效协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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