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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程序违法

辽宁 12-09 11:45  悬赏 0  发布者:laoqia……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起交通事故,1月17日,甲驾驶一台超载、未年检(车况良好)的牵引挂车夜间以50km/h速度行驶在上坡弯道上。乙驾驶一台自卸载重货车以88km/h的速度(此处限速70km/h)追尾撞在甲车右后处,造成司机乙当场死亡。甲因不知情,离开了现场。检察院于1月30日对前车司机执行了逮捕,公安机关在2月23日才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问题一:检察院是否程序违法?问题二:如果你是公安交警事故认定人员,你将怎样认定责任?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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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9 13:13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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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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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回复时间: 2014-12-09 14:11
具体要委托律师查阅相关证据后来确定,详情可来电来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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