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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河北-邯郸 12-10 12:00  悬赏 0  发布者:yangy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叫杨国良,男,70岁,汉族,身份证号130481194509052733,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午汲
镇玉泉岭村,联系电话18303087369:03105772988。   
   本人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2000)武民初字第1182号判决, 
   1986年12月19日本人向玉泉岭村委会申请,经村.乡.县批准,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位于玉泉岭村西头309国道南侧,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武安县宅基地使用证)

   1998年309国道扩建给予拆迁,同年玉泉岭村委会给我置换了一处宅基地,位于玉泉岭村
东头309国道南侧,(新置换的宅基地使用证没有发放下来)2000年本人着手建房至2006年9
月左右全部施工完成。在此期间长子杨延山与其前妻李菊平离婚。  2001年3月22日武安市人
民法院判其离婚。离婚过程中,我始终不支持,没参与,更没有签字转让和家庭内部分家清单
。武安市人民法院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名下的宅基地(玉泉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当成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判给了李菊平。因为当时长子与其妻离婚时我们全家都不同意离婚,
长子当时和我们家的家庭关系不和,自从他们闹离婚到离婚后有7.8年时间他没有在家里住也没
有和家里人联系,所以我只知道他们离婚了,而不知道他们离婚把我的宅基地判决给了李菊平。
直到2014年1月6日李菊平来玉泉岭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开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证明信时我才知
道。现如今李菊平仗着2001年3月22日的法院判决书,将我的房子卖给了他人,更严重的是2014
年12月9日凌晨7时许李菊平带着二十七、八、个人,手拿镢头、镢把和榔头,来抢房子,为此
双方发生了械斗,
   一年来我多次向武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局、土地局、所、午汲镇政府递送了
相关材料,但始终无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武安市人民法院在武民初1182号判决书,将我名下宅基地判给了李菊平
判决是荒唐、错误、事实不清、毫无依据。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
公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恳请各位律师、法律工作者给予帮助指点迷津。


   


                              
                              杨国良叩谢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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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0 15:30
您好,如不服一审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之日15日内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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