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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
上海 12-23 22:04 悬赏 20 发布者:luckyc…… 给我留言 回答:(1) 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
“不特定多人”是什么概念,有无具体数量规定?
如果委托人都是亲戚以及认识多年的朋友,但人数较多(如几十人),算不算“不特定多人”?委托金额上有没有界定标准,超过100万、500万、1000万算不算?
“不特定多人”是什么概念,有无具体数量规定?
如果委托人都是亲戚以及认识多年的朋友,但人数较多(如几十人),算不算“不特定多人”?委托金额上有没有界定标准,超过100万、500万、1000万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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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2-23 23:03
不特定多不是数量上的概念,而是人员和人数不固定的群体的泛指。比如说,向社会发行股票,就是针对不特定多,而在公司内部发行股票,虽然也可能人数众多,但仍是特定对象。与金额亦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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