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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汽车站副站长,诈骗刘文华现金100万元的问题情况
河南 12-11 10:44 悬赏 0 发布者:221459……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叫刘文华,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北关大街22号 手机13781184000
2011年10月份,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三人找到刘文华,以共同合伙开发商品房反映人建设为由,采取虚设账目,套取刘文华资金的合同方式诈骗刘文华现金100万元,而另三个犯罪嫌疑人每人只出资20多万元。刘文华发现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文华现金100万元,然后将刘文华的现金100万元分掉拿回家中的事实根据,于是刘文华于2014年5月份向杞县公安局对王艳军、邱永良、栗红光提出控告。杞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于2014年5月10日左右对刘文华提出的控告事实进行侦查,现该案已侦查终结。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人已构成犯罪,构成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立案标准。杞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并出具了立案决定书,这个时候犯罪分子王彦军的姑姑,就是杞县公安局领导王某出面了,让调解此案不让上报案卷,刘文华和三个犯罪嫌疑人几次调解并没成功,身为杞县公安局的王某非让在给一星期的时间不行,而这一星期三个犯罪嫌疑人并没向刘文华调解,而王某知道公安局的办案流程,一再阻挠和压制该案的司法程序,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保护伞,打关系找熟人。
因该案经济标的巨大,是100万元,应有开封市公安局监管审批,开封市公安经济侦查大队审查后,同意杞县公安局决定,在立案决定书上签了字盖了公章同意立案,在案卷还没有到达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的时候,开封市公安局的曲副主任却主动向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要案卷,点名要看此案,当时杞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和杞县法制科的工作人员非常吃惊,曲副主任是怎么知道此案的呢,根据历年来的办案经验还是头一次,这里一定有问题,果然不出杞县公安局的意料,已经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搁浅了,我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到开封市公安局控申处,控申处的让我到法制处问问,接待我的是曲主任,曲副主任当着我的面和杞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电话说,让你们掩盖的案件都掩盖不住,还让他来找我,以后杞县的案卷还让我们法制处看不,又把办案民警训斥了一顿。曲主任到底在掩盖什么,为谁在推脱呢。
我地三次到开封市公安局是接到开封市公安局的通知去的,接见我的是马局长,马局长说经济犯罪就是介于犯罪和不犯罪之间的,说他们犯罪也行,不犯罪也可以,如果立案了他们三个要判刑的,介于你的100万股份已经形成,你可以打民事官司,,我说马局长你都没有看案卷,是听法制处回报的吧,我的100万的股份是怎样形成了,三个犯罪嫌疑人把我的100万给我分了拿回家了,都没有交到会计帐上,而是见钱起了歹心,给我分了这种行为是违法吗,现在有啥事也不叫我了,把我踢出来了,我还有啥100万的股份啊,你怎么说话老向着三个犯罪分子啊,你看如果够立案条件你就给我立案,不够立案条件你们公安局就给我下个吧予立案通知书,我好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情况,马局长说,你这个案件事实不清楚,需要异地审理,想把我的案件转到异地,事后我强烈要求不让异地审理此案,又拿立案决定书说,杞县公安局和开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立案了,你在让异地审理是错误的,又给开封市公安局局长周连根,王星飞局长发短信求救,才没有把案件转移到异地,而开封市公安局说,不转移到异地可以,必须让我出具一分没有人阻挠我案件的证明,我为了不让案件转移到异地,才给他们出具了证明材料。开封市公安局这样做到底是为谁推脱责任,为谁掩盖事实的,为三个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
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到省公安厅去信访,可在2014年,11月20日接到杞县公安局领导,打来的电话说,开封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了,要我撤诉,我又多次发信息省公安厅厅长信箱投诉。而开封市公安厅网上指挥中心的赵主任在2014年11月29日9点39分给我打电话说,开封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了,要我撤诉,我说杞县经侦大队为什么没接到通知,赵主任说,开封市公安局会和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的,可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一直到现在也没接到通知,开封市公安局到底玩的什么猫腻,也是骗子吗,杞县公安局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会立案,开封市经侦大队也为什么同意立案,难道法制处说了算,杞县公安局在上报案卷之前,让杞县检察院也看了案卷的,杞县检察院说符合立案标准,和批捕条件的,依法治国的今天,岂能容这些官员渎职,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人存在,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是第五次向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回报案卷了,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已然是推三阻四,就是不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字,以至于让案件拖了7个月之久,,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公正查处,让老百姓有个说理的地方,别让老百姓心寒了,早日将犯罪分子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杞县汽车站副站长缉拿归案。
今天12月8日,我到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问案件的进展情况,队长说,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就是不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字,怕承担责任,是法制处有问题玩猫腻,怕你告他们,还想把责任推给杞县公安局,让杞县公安局下不予立案通知书,杞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了,还怎么能下不予立案通知书呢,这样做不是让杞县公安局违法吗,让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给个结果就是不给,杞县公安局没有开封市公安局官大,我们也么办法了,现在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是第五次向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回报案卷了,搞的我们差点和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干起来,案件也没法进行了,那只有这样拖着了。开封市公安局到底在玩什么猫腻,老百姓到底还有个说理的地方没有啊。
难道就像开封市公安局马局长和法制处曲副主任说的那样,随便我告,告到那都没人看案卷的,都是听开封市公安局汇报案卷吗,
2011年10月份,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三人找到刘文华,以共同合伙开发商品房反映人建设为由,采取虚设账目,套取刘文华资金的合同方式诈骗刘文华现金100万元,而另三个犯罪嫌疑人每人只出资20多万元。刘文华发现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文华现金100万元,然后将刘文华的现金100万元分掉拿回家中的事实根据,于是刘文华于2014年5月份向杞县公安局对王艳军、邱永良、栗红光提出控告。杞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于2014年5月10日左右对刘文华提出的控告事实进行侦查,现该案已侦查终结。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人已构成犯罪,构成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立案标准。杞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并出具了立案决定书,这个时候犯罪分子王彦军的姑姑,就是杞县公安局领导王某出面了,让调解此案不让上报案卷,刘文华和三个犯罪嫌疑人几次调解并没成功,身为杞县公安局的王某非让在给一星期的时间不行,而这一星期三个犯罪嫌疑人并没向刘文华调解,而王某知道公安局的办案流程,一再阻挠和压制该案的司法程序,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保护伞,打关系找熟人。
因该案经济标的巨大,是100万元,应有开封市公安局监管审批,开封市公安经济侦查大队审查后,同意杞县公安局决定,在立案决定书上签了字盖了公章同意立案,在案卷还没有到达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的时候,开封市公安局的曲副主任却主动向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要案卷,点名要看此案,当时杞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和杞县法制科的工作人员非常吃惊,曲副主任是怎么知道此案的呢,根据历年来的办案经验还是头一次,这里一定有问题,果然不出杞县公安局的意料,已经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搁浅了,我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到开封市公安局控申处,控申处的让我到法制处问问,接待我的是曲主任,曲副主任当着我的面和杞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电话说,让你们掩盖的案件都掩盖不住,还让他来找我,以后杞县的案卷还让我们法制处看不,又把办案民警训斥了一顿。曲主任到底在掩盖什么,为谁在推脱呢。
我地三次到开封市公安局是接到开封市公安局的通知去的,接见我的是马局长,马局长说经济犯罪就是介于犯罪和不犯罪之间的,说他们犯罪也行,不犯罪也可以,如果立案了他们三个要判刑的,介于你的100万股份已经形成,你可以打民事官司,,我说马局长你都没有看案卷,是听法制处回报的吧,我的100万的股份是怎样形成了,三个犯罪嫌疑人把我的100万给我分了拿回家了,都没有交到会计帐上,而是见钱起了歹心,给我分了这种行为是违法吗,现在有啥事也不叫我了,把我踢出来了,我还有啥100万的股份啊,你怎么说话老向着三个犯罪分子啊,你看如果够立案条件你就给我立案,不够立案条件你们公安局就给我下个吧予立案通知书,我好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情况,马局长说,你这个案件事实不清楚,需要异地审理,想把我的案件转到异地,事后我强烈要求不让异地审理此案,又拿立案决定书说,杞县公安局和开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立案了,你在让异地审理是错误的,又给开封市公安局局长周连根,王星飞局长发短信求救,才没有把案件转移到异地,而开封市公安局说,不转移到异地可以,必须让我出具一分没有人阻挠我案件的证明,我为了不让案件转移到异地,才给他们出具了证明材料。开封市公安局这样做到底是为谁推脱责任,为谁掩盖事实的,为三个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
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到省公安厅去信访,可在2014年,11月20日接到杞县公安局领导,打来的电话说,开封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了,要我撤诉,我又多次发信息省公安厅厅长信箱投诉。而开封市公安厅网上指挥中心的赵主任在2014年11月29日9点39分给我打电话说,开封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了,要我撤诉,我说杞县经侦大队为什么没接到通知,赵主任说,开封市公安局会和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的,可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一直到现在也没接到通知,开封市公安局到底玩的什么猫腻,也是骗子吗,杞县公安局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会立案,开封市经侦大队也为什么同意立案,难道法制处说了算,杞县公安局在上报案卷之前,让杞县检察院也看了案卷的,杞县检察院说符合立案标准,和批捕条件的,依法治国的今天,岂能容这些官员渎职,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人存在,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是第五次向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回报案卷了,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已然是推三阻四,就是不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字,以至于让案件拖了7个月之久,,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公正查处,让老百姓有个说理的地方,别让老百姓心寒了,早日将犯罪分子王彦军,邱永良,栗红光杞县汽车站副站长缉拿归案。
今天12月8日,我到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问案件的进展情况,队长说,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就是不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字,怕承担责任,是法制处有问题玩猫腻,怕你告他们,还想把责任推给杞县公安局,让杞县公安局下不予立案通知书,杞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了,还怎么能下不予立案通知书呢,这样做不是让杞县公安局违法吗,让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给个结果就是不给,杞县公安局没有开封市公安局官大,我们也么办法了,现在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是第五次向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回报案卷了,搞的我们差点和开封市公安局法制处干起来,案件也没法进行了,那只有这样拖着了。开封市公安局到底在玩什么猫腻,老百姓到底还有个说理的地方没有啊。
难道就像开封市公安局马局长和法制处曲副主任说的那样,随便我告,告到那都没人看案卷的,都是听开封市公安局汇报案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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