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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工龄认定

江苏-宿迁 12-11 13:53  悬赏 20  发布者:路见不平y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1988年在乡镇中心校附属幼儿园(公办)做教师,1994年9月—1996年7月带资脱产进修,1996年8月起做小学部代课教师。1998年经县教育局批准为“代课教师”,于2002年经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县教育局等部门批准为“人事代理”教师(有合同、工资批复)。我一直在公办小学工作,人事部门只从1998年才开始计算我的工龄,并说:只有在编教师才有工龄认定一说,不在编人员不存在工龄认定问题。请问:1、人事部门的说法有明确依据吗?2、1988年-1997年这10年应当算工龄吗?(1998年前无劳动合同、社会保险)3、事业单位都是根据编制计划安排用人的,我这个多年的“人事代理”可能是编外的吗?何况“人事代理”合同没明确编制事宜就是“编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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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1 14:03
关于代课教师的工龄认定问题,因此问题政策性较强,请向当地人事部门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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