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教师工伤死亡赔偿问题

湖北-十堰 12-11 14:50  悬赏 0  发布者:cgq668……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妻子是一名小学教师,在校上课期时遇突发故意伤害事件,在与歹徒搏斗时受伤,经抢救无效身故。我有一个女儿今年15岁,在读高中,县里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认定我妻子行为属见义勇为,认定为工伤,通过调解协议解决,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掘金和见义勇为遗属特别补助金,请问我还能向教育、人社部门申请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工亡补助(遗属补助、抚恤金等)吗?当时处理善后事宜时我明确提出不含这部分,县里同意了的,但没有写入协议,现在教育局说不能再申请享受了,请问是这样吗?难道我的孩子连一个正常死亡的职工后代享受的待遇都不如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1 14:53
应当按工亡补偿;
回复时间: 2014-12-11 17:20
你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除非你妻子被评为烈士,否则不能再享受相关待遇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东莞
广东广州
北京海淀区
河北石家庄
广西南宁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黑龙江黑河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19
辽宁 大连
人气:11328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67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9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15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9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