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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10.24日因手指头被压断工伤住院至2014.12

四川-成都 12-16 09:0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2)
我于2014.10.24日因手指头被压断工伤住院至2014.12.2日回公司上班,买了社保的,然而这个月十五号发工资却只发了以前的一半,公司解释说是领的基本工资,说我十一月没有上班没有绩效所以只有一半,公司这样子做合法么?我出院了是否应该向公司要赔偿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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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6 14:42
您好,不合法。停工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08
你好,不合法,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追问:

我这个星期要去评残,请问不管能不能评得下来都可以另外向公司索要赔偿吗?

回答:

建议申请工伤认定。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14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20
可以索要的。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21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违法的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35
你好,须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局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38
你好,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41
应当属于工伤,由单位在3个月内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单位不申请的,伤者家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待伤情稳定之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等级来确定赔偿数额。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等。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47
对于此情况,你方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就上述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能处理,你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12-16 09:57
公司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4-12-16 10:19
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回复时间: 2014-12-16 11:05
不合理不合法。
护理应该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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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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