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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方父母不会做人。

广西-桂林 12-16 13:46  悬赏 0  发布者:刘兆强 给我留言  回答:(4)
结婚两年,双方等于是独生子女,现在有了一对双胞胎6个月大,没有怀孕期间女方家长说以后的费用两家一人一半,可是到了怀孕到生下来6个月其中女方父母没有拿出一分钱,女方做月子是在男方家,按照习俗女方家长应该买些鸡蛋这类的营养品,可是一样都没有!小孩6个月都是在男方,现在女方带着一对双胞胎会女方家,今天女方父亲打电话说一对双胞胎不是我的女!在他家就是他的!到双胞胎的户口在男方家,男方也下了聘礼。请问这对双胞胎是我的女儿吗?我有没有权利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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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16 15:17
去做亲子鉴定试试
回复时间: 2014-12-16 13:52
你好,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回复时间: 2014-12-16 14:19
这样的事情就是双方协商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2-16 16:34
只要女方确实是跟你生的女儿那就享有相应的权益。关于抚养权问题,如果女方与你解除同居关系的,你们双方都可以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或者一人抚养一个。但小孩在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是由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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