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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横山县麒麟沟村:村官贪污没人管

陕西 12-17 21:55  悬赏 0  发布者:dongli…… 给我留言  回答:(1)
电影《活着》被誉为中国电影史上最成功的一部作品,片中主人公活着的信念是看到了新中国的希望。麒麟沟全体村民不再活着了,他们只求脱离压迫的信仰被这狗娘养的贪官扼杀在摇篮中了,村民不求苟活,只求死得瞑目。

  陕西省横山县麒麟沟村村长刘峰、村书记续继伟、会计李生贵三人勾结村霸和上级领导任职长达12年多,在任期间滥用权力,贪吃救济粮、扶贫款;谎报工程,偷吃饮水工程、水利工程和移民工程等财政拨款;高速公路、铁路征迁过程中,无知的村民被迫贿赂村长,恳求其能按实情给村民赔偿,恳求其尽量少从中谋取钱财;聚众赌博,并以这种方式讨好上级领导,获得霸权······

  此三人都连任多达四届,在任期间犯下弥天大罪,下面我将一一列举。

  (一)践踏党章

  村书记续继伟在任期间,秘密发展了三个党员:一个是其亲弟弟,一个是其叔父,一个是村长的亲外甥,此三人为其能连任四届立下汗马功劳。连任四届的村支书续继伟在任期间从未开过一次支委会和党员会,村干部不是引导党员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而是聚众赌博,为了和上级领导搞好关系,村长经常和县级部分干部豪赌。在换届期间用人民的血汗钱还换取民心,来追求所谓的“民主选举”。这十几年间,从未公开财务。2003年麒麟沟村党支部被授予为全县“党建示范村”。何为示范呢?如果是个赌博示范村那可就当之无愧了。村书记续继伟还是县人大代表,是不是贪污的代表?是不是赌徒的代表?是不是黑势力的代表?这样的人大代表代表的到底是哪一阶级?我们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村书记续继伟践踏党章有辱党,有辱人,这样的人大代表代表不了广大村民。

  (二)贪吃救济粮、扶贫款

  近些年国家爱农扶贫政策力度加大,农村低保救济款额增多,老年人和困难的村民生活应该有保障了,但是我村困难村民没有感受到政策的温暖。能享受到国家民生政策的恰恰是那些村干部的自家人的亲朋好友,如果他们真贫困也罢,我想所有网民也无法理解抽高档烟芙蓉王的村民是困难户。(在农村年收入能超过一万五的家庭寥寥无几)如果仅此也罢,受伤的也无非是我们这些可怜的村民,贪婪者不会就此而不为。2005年国家拨来了一批救济粮,村主任连他的那些亲朋好友也忘了,直接将救济粮全部向外出售,把钱纳入自己的金库。滥用权力不合理分配扶贫款和救济粮,对不起村民对他们的信任。卖救济粮从中谋取利益,欺骗村民、欺骗政府、欺骗纳税人,我们还能够怀着多大的慈悲之心容忍这天大的欺骗呢?我们所有纳税人勒着裤腰带,辛辛苦苦纳税,最后轻而易举的成了村长的礼品想给谁就是谁和他的私人家产。

  (三)骗取国家民生工程款

  我们村民自力更生,早在十五年前村民就合资饮用上了自来水。近几年国家有饮水工程项目款,工程项目款拨了一批又一批,我们早就饮用上了自来水还要这些钱干嘛?村长饮水工程项目款直接拨到了村干部的自己金库去了。国内还有很多地方的人喝不到水,水是生命的源泉,村长骗取饮水工程款5万元,这分明是要置于落后地区的贫困人民于死地。其于心何忍!

  2002年移民工程中,把原本修建学校的地基修成自家二层小洋楼,此豪宅在当时堪称是方圆百里的“地标性”建筑。移民工程受益的本应是村民,村民能得到政府的财政补助,而村民呢?花高价买地基,村长刘峰不仅赚了村民的血汗钱,还骗取移民工程款项,再一次欺骗了纳税人的钱,村长真他妈的是狗娘养的禽兽。

  (四)骗取国家财政和侵犯村民利益

  2008年修筑铁路我村的学校被搬迁,旧校区的征用费、新校区选址、学校设计方案及新建学校所花经费等关乎广大村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情,我们理应有知情权的参与权,但现实呢?这一切好像只是村长和部分官员家的私事我们村民无权干预,修建刚开始有村民打电话质问县教育局是否有对新校区的建设有财政拨款,回应着唉声叹气,似有难言苦衷。仅旧学校征用费达135万再加点财政拨款什么的,这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啊!再看看新建的学校能花得掉这么多钱吗?在村民的舆论中,村干部公开了账目,只有总支入和总支出,其中的具体经费去向,村民无处考证,更可悲的是修建新学校不仅花完了拆迁费和财政拨款还倒欠十万外债。而这一债务只能有村民来买单了。

  这就是我们村上百万工程,是不是政绩工程呢?也不能仅从外表上鉴定,保准也是一豆腐渣工程!

  修建铁路还使我村的庙宇被搬迁,国家给损坏补偿费135万元,但庙会管理委员会只收到121万,下余14万被村长刘峰和书记续继伟贪污。向县级有关领导反映,得到这样的答复:“现在的社会,村长贪污点也没什么······”这就是我们人民的公仆啊!这不知羞耻!要是当初把领导说的话录音了,呵呵,想必又一个“逯军”诞生了。(逯军: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09年6月被记者质问时语重心长的说: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此语立马引起网路拥塞,让人慨叹。)可惜啊!我们的村民哪懂呢?也就委屈那位领导了,错过了一个很好的出名机会。

  2004年修建高速公路破坏了大量的水渠道,村民的600多亩水地变成旱地和荒地。铁路和公路的项目部门给了村民补偿费70万,村长刘峰和续继伟只修了一条水渠,没有修建高抽站导致100多亩水田荒芜至今,所拨款项至今下落不明。

  2005年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用公共土地达15亩多,国家每亩补偿费1.18万元,共计17万元全部被二人瓜分。

  2005年修建青银高速公路时占用我村村民10亩地,国家按水地以每亩补偿费1.18万元,续、刘将钱拿回后,以旱地给村民补偿8000元,差额被二人私吞。

  2005年高速公路试验中心租住我村村民房屋8户,该实验室给村民租房费共计15万元,而刘、续二人给每户9000元租赁费,下余8万元被其瓜分。

  2006年我镇董家焉村委修通村路,修建该路占用了我村公共土地,补偿费4.6万元,此款至今年下落也不明。

  2009年铁路修筑破坏水渠面积达4750平方米,国家给的补偿费打470余元,此款至今下落也不明。

  2009年修筑铁路使很多村民被搬迁,村长和土地局官员互相包庇欺上瞒下,寻找各种借口,变换种种手段,暗箱操作,给无知的村民较低赔偿费用,从中谋取利益。就在前几日,村民去了县上上访,在土地局查处,土地局有关铁路征用村民房屋和土地的备档数据和村民实际征用数据有很多的出入,村委会的有关铁路征用数据备份被会计李生贵烧毁了,理由是意外烧毁,不用多说一定有黑幕。

  我们很多村民的房屋距离铁路7米远,按《铁路法》规定:距离住宅12米范围内的房屋在征迁范围之内,村民的房屋大多都是30年前的老宅,不论从地基还是从建材方面考虑,房屋的牢固性很差劲。在铁路修建过程中,有的村民家的房屋出现了裂缝,有的院墙震塌。火车经过时,像发生4.、5级地震一样。这对村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险。

  村长、书记腐败,村民先是集体去上访。村长给带头上访的领导及主要出策划的人花钱购买了人心,所以后来上访的人越来越少最后只有这些年迈、体弱的弱势群体等待老天眼能开眼了让他们的冤情能大白于天下。

  其余的村民曾多次向县市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以权谋私者互相为用、互相包庇,欺上瞒下、变换种种手段、设置重重障碍,不省事的愚民只好哀叹“天下乌鸦一般黑”。笔者也曾多次向央视和中广等媒体投递相关信件,希望媒体能对村长的贪污行为进行披露,相关工作人员以向他们反映的民众过多,他们忙不过来不予理睬。村民在村长的压迫、专制下,还能活吗?还敢活吗?还有活的希望吗?与其农田减产就要被饿死,房屋被修铁路时正楷裂缝就要被压死,债主要上上没来没钱偿还被打死,村民的最佳选择就是死亡,死对村民来说是解脱。这些年我们生不如死,我们出门都没被车撞死,没被有害食物毒死,每天吃地沟油还好好的······我们这些可怜的村民还要忍受村长的压迫、独裁,我们不仅损失了很多财产,还要为他们贪污所“欠”下的巨款买单。这分明是要置于村民于死地。村民上访未果,看不到生的希望。只求死之前能昭示天下我们是被村长逼死的,想知道普天之下正义何在?人民之尊严何在?弱势群体的维权希望何在?希望这些贪官们最终能被绳之以法,以示法律还在!民主还在!正义还在!我们这些弱势百姓希望媒体人能够帮助我们伸张正义,严惩贪官,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董李飞18847824025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上述法定补偿内容的具体补偿对象和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政策要求,目前,我省具体标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2、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政策要求,目前,我省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根据《陕西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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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7 22:16
建议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局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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