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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计生部门这样界定正确吗?

湖南 12-17 22:43  悬赏 0  发布者:大道无垠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好!我们夫妻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夫妻均系少数民族,妻子在事业编制的学校上班,我是农村户口,在外打工,07年生有一女,现在我们想领取二孩准生证,按照湖南省的计生条例,根据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十八条之规定,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我去计生部门办理时,基层部门用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条例的司法解释说我不符合,原文如下:十九、什么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条例》和《条例修改决定》中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其他居民是城镇居民。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视为城镇居民。既有在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的,以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为准。

我的户口在农村,县城也未买房,计生部门说我在外打工,公司买了三年以上的社保,就视我为城镇户口,不适合生育二孩,我对以上的司法条例解释的理解是: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且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以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才能视为城镇居民。上面的就是两层意思,我的理解是,户口在农村,但因国家招考或企业制度升迁的企事业正式职工或正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上班3年以上,且买了三年以上社保的才能视为城镇居民和在城里买房三年以上的也视为城镇居民。而我自是一名劳务派遣工。我想问一下,计生部门的界定是否有问题?我也查询了国家计生委的界定,国家计生委的解释是,以公安部门的户口为准,我们这的基层计生工作人员是否断章取义,歪曲了解释的原本意思,叩求急复,叩谢!
问题补充:
我身边有很多像我这样情况的都领证生育了,计生部门说,这样情况是有的。而我却不行,计生部门的答复是,你可以举报,这样的解释好荒诞,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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