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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北京 12-18 20:34  悬赏 0  发布者:layana 给我留言  回答:(17)
律师您好,我情况如下:
    我单位在我结婚前分过一套职工福利房,并交过两次集资款。后来结婚,现在我丈夫和我闹离婚,但还未办理离婚证。此时,单位要求结清福利房所剩尾款。请问:
    1.若离婚房子我丈夫是否有权分割?
    2.现在我需要问亲戚借钱结房屋的剩余尾款,为防止交款后对此次交款我丈夫主张分割,我给亲戚打借条后是否需要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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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18 20:48
您好!
1 有权分割;
2 可以公证
回复时间: 2014-12-18 22:02
婚后付款及增值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91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19 11:06
婚内出资及相应增值为夫妻共有
回复时间: 2014-12-18 20:50
您好,可以公证
回复时间: 2014-12-18 21:10
1、婚前房产应当属于你所有,但是婚后付款部分,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同时婚内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对方分担,
2、私人借贷双方签字就有效,是否公证双方可以选择,但不是借款的生效要件
回复时间: 2014-12-18 21:36
1婚前房产,登记在您的名下,属于您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可以主张分割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您借款还贷,最好办理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4-12-19 06:59
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可以分割,即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清也不可以。
回复时间: 2014-12-19 07:10
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
回复时间: 2014-12-19 07:15
如婚前已经出资购买,房子不能分,但婚后出资部分需要分。
最好跟你丈夫说明借款购房的事情,签字更好
回复时间: 2014-12-19 08:19
可以公证。婚前房产应当属于你所有,但是婚后付款部分,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同时婚内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对方分担
回复时间: 2014-12-19 09:24
您好,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取得还是婚前取得?案情复杂,需要与你进一步了解清楚才能准确解答。你可拨打我所咨询电话,我将为您细致分析。
回复时间: 2014-12-19 09:25
您好,房子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公正
回复时间: 2014-12-19 10:10
1需要看房产证上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登记在你的名下是属于你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登记在你们两个人名下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是可以主张分割的。
2可以申请公证,公证后效力更高,不公证的话也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12-19 10:11
如果房产是婚后所得,一般认为是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4-12-19 10:17
房屋是你婚前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回复时间: 2014-12-19 15:57
你好!婚前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通常属于个人财产;借款偿还剩余房款,通常属于个人债务。
回复时间: 2014-12-20 00:26
有权分割;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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