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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可以归还吗?

浙江-绍兴 12-19 02:03  悬赏 0  发布者:sxacfw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们好!
    我家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共有家庭人口九口,只因当时7个子女年幼,只有丈夫一人工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出租部分自住房,用于生计。出租祖屋于1972年8月被所谓的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改造时我家拒不签字,至今没领取一分定租钱。
    现根据区房管处档案,改造依据是浙江省革委会[71]36号文件和绍兴县革委会[71]51号文件精神而改造的。文件主要内容是对建制镇进行私房改造。经查,该文件明文规定,对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非建制镇)不进行私房改造,在文革前改造的,也不撤销;在文革期间改造的,凡属劳动人民的房屋,应一律退还。
    据史实《绍兴县志》记载,绍兴县安昌镇于1954年被省批准为建制镇,1955年中央对建制镇进行了新调整,缩小和压缩建制镇的发展,1958年2月21日,中共浙江省委决定,绍兴县、市合并,10月全县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安昌镇改为安昌镇公社;1970年5月,安昌镇公社并入安昌公社。历经23年,安昌镇于1981年3月31日重新恢复为建制镇。
    从史记载看,绍兴县革命委员会对当时的安昌镇改造是完全违背了浙江省革委会的决定,而进行的一场错误的改造。被改造的房屋是“文革的产物”。
    我家不属于当时的改造对象“地、富、资、反、坏、右”对象。请问我家的房屋有落实政策,归还的可能吗?
    谢谢帮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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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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