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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无资质,校方监管不力,出现事故校方是否当承担责任?

 12-19 12:24  悬赏 0  发布者:qq2539……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达州 回答:(3)
由于校方监管不力,教师无资质 ,我的小孩在幼儿园被其它小朋友推倒导致骨折,现座谈解决,政府调解人员声称我受害方要承担一些直接的经济损失,称之为“无过错责任”,但这个所谓“无过错责任”应该是伤害人的家长,为什么我受害人有责任呢,并且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教师无资质和对幼儿安全无防护措施),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我想咨询所谓“无过错责任”让我受害人承担一些直接经济损失是不是强辞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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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2月19日 12时35分
1、你们不适用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你们的情形不属于此责任。
2、《侵权责任法》对此情形的规定是: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因此,双方监护人、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各自的责任应明确,并按相应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从您所述情况看,您的小孩可能责任较小或无责任。
追问:

弋律师非常感谢您的回复,仿佛是我女儿受伤这段时间以来最感到欣慰的事,另校方及政府要求在事情谈妥之后,我女儿在学校的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都由学校及对方家长受益。因为他们对我们受害方支付了赔偿金额。请问是这样子吗?

回答:

不是。您女儿是保险受益人。该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支持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再次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9 12:52
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是可以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2-19 12:52
学校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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