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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处罚问题

江苏-苏州 12-27 11:17  悬赏 20  发布者:kswuya 给我留言  回答:(4)
09年9月的交通事故 对方事发后弃车逃逸(肯定酒驾,但没证据)。现在医疗终结,由于毁容够成10级伤残。
问题一:赔偿标准按哪一年的标准。
问题二:多方面了解肇事逃逸可终身禁驾,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张追究其这一处罚方式(原因交警队并为对其处罚)。
问题补充:
是不是官司在2011年打就按2010年江苏的标准来计算?2010年的标准一般什么时候公布呢?
大律师还是没回答出对方有无希望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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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7 11:22
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法院所在地标准
属于行政处罚
回复时间: 2010-12-27 11:31
以一审辩论终结前法院所在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
回复时间: 2010-12-27 12:58
1、一审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的标准;
2、属于行政处罚。
回复时间: 2010-12-27 15:35
一审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对方要受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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