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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媳的死亡金分割

陕西-铜川 12-27 12:18  悬赏 0  发布者:WSP3909 回答:(4)
关于弟媳死亡金的分割问题,原告1弟弟和子女3人,2弟弟的岳夫母2人,子4岁;女11岁;岳夫59岁,岳母60岁,弟弟3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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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7 12:3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你说的“死亡金”里面包括专属部分和公共部分,专属部分包括子女的生活费,父母的生活费等专属个人所有,公共部分应由你弟弟,你弟弟和弟媳的孩子以及弟媳的父母平均分割;
    2,你弟媳的兄弟及其孩子无权要求分割。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0-12-27 12:30
协商解决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律师进行分割或到法院起诉分割,你说的“死亡金”里面包括专属部分和公共部分,专属部分包括子女的生活费,父母的生活费等专属个人所有,公共部分比如死亡赔偿金由你弟媳的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割。
其岳父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无权分割,其岳母要确定是否已满60岁,如果不满60周岁则同其岳父一样。
回复时间: 2010-12-27 14:20
协商或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0-12-27 21:28
表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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