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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承诺书是否需要履行法律责任

天津 12-22 16:27  悬赏 0  发布者:shijia…… 给我留言  回答:(4)
尊敬的各位资深律师您好!我是一位来自南开大学的在校博士生,此前跟一位女生恋爱,后因对方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而分手,对方父母却不愿放过我!近日居然跑到我们学校大闹,万般无奈,在对方父母的强烈要求下我被迫写了份承诺书,承诺支付对方要求“经济补偿”2.5万元,恋爱期间对方父母确实为我买过一些衣服,但根本不值2.5万,何况我也曾为他们花费过。签写这份承诺书时,仅有我和对方父母三人在场,落款人仅填写了本人姓名,未有张印等其它内容,请问各位律师,这份承诺书是否有效?如果本人不履行承诺是否需要担负法律责任?请求各位律师指点迷津,本人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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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2 16:31
基本没有法律效力,属于道德情感的事情,不是属于事实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回复时间: 2014-12-22 16:31
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除斥期间内不撤销的,则合同生效,可以起诉撤销合同
追问:

那我应该去天津人民法院还是九江市法院,对方父母均为九江市人,我本人在天津上学,原籍也是江西九江人,请求指点,谢谢。

回答:

以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2-22 16:56
你好:承诺支付对方要求“经济补偿”2.5万元(作为分手费?),如果没给无效。
追问:

没有给,对方要求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这个时间也写在了“承诺书”中,不知道是否有效?万分感谢!

回答:

没有效力

回复时间: 2014-12-22 22:49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追问:

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是否有时间期限?原“承诺书”是写着2016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2.5万元(没有用繁体文字),落款仅仅写了本人姓名和时间,没有盖本人印章,在场人只有对方父母和我三人,再无他人,我个人非自愿写承诺书,因为对方威胁如果不写,就将事情闹大、毁坏本人名声,情非得已才被迫写此“承诺书”。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追问:

那我应该去天津人民法院还是九江市法院,对方父母均为九江市人,我本人在天津上学,原籍也是江西九江人,请求指点,谢谢。

回答: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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