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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工伤条例第六十七条时效问题

江苏-扬州 12-23 15:55  悬赏 0  发布者:程广明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新工伤条例第六十七时效期问题
各位法律工作者:您们好!
我是一个1975年的老工伤人员,也可以说是第一代农民工,那时因为是农村社办企业,不受劳动部门管辖,所以无法做工伤认定。
现在公布的2010年12月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工伤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我的情况,对照第六十七条完全符合,修辞语句没有一点牵强附会。但人社部门同志说,这是指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已申请工伤认定尚未办理的认定手续的。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论,他让我向国务院写信咨询。我认为第六十七条交代了两个条件:1、必须是2004年发生的事实工伤。2、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争议的焦点是尚未完成认定,这是工伤事故后表现的状态,从中国的文字修辞上讲,它的表现的范畴可以是静态的尚未提交申请,也可以是动态的提交的申请正在认定过程中,都叫尚未完成工伤认定。从逻辑上讲,2010年12月修改的新的法规,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距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条例整整相隔7年,如果按人社部门说法,假设2003年工伤最晚发生期是12月31日,当时申请时效期1年,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按2004年法规,劳动部门接到工伤申请认定受理不得超过60天,也就说最迟2005年3月1日前已全部认定完毕。这种申请怎么可能搁置到2010年12月国务院工伤条例修改日。这种情况已不复存在,国务院修改旧工伤条例时怎么可能将它列入新工伤条例第六十七条;从处理历史问题的角度上理解,我认为这一条是针对的200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老工伤像我这样特定群体,因为此前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或不到位,是作为法律过渡期的一种弥补条文。现在我走访了律师及法律退休工作者协会有高级职称的人士,他们也认为我讲的有道理!但苦于联系不上国务院制定此法规的部门,扬州市法制办也上访过,都说没有解释权,
各位法律工作者,请大家发表看法,也可能我是错的,但总得有理由说法我,总不能用权力武断地说我错误地理解!

谢谢大家!
扬州市金马房地产退休职工:程广明
联系电话:13375289359 qq#2305979998
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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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3 18:42
应该按工伤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办,如果当时未办证明不符合当时的法律政策,是不能按现在规定办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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