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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债权时效和恶意财产转移

 12-24 07:56  悬赏 0  发布者:李珲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4)
2013年1月14日在省民政厅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女方在离婚协议签字后一年内退还男方30万元。女方于2014年1月10日支付一万元人民币后,以没钱为由,不再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还款义务。请问男方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另外,女方在离婚一年内,将一套商用房产转移到其亲属名下,是否属于“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如果男方起诉并胜诉,该房产可否用于强制执行?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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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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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12月24日 08时59分
自第一次履行起2年内,要求偿还全部。
低于市场价格或无偿转移的,是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4 08:33
时效到期日计算,到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2-24 08:37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计算
你是债权人 无没有支付合理对价 可以起诉撤销
找律师细谈吧
回复时间: 2014-12-24 08:55
你好,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11日开始计算。
既然你们已经离婚,对于这套房产若离婚时男方知道它的存在,并在协议中有分割,那就不属于恶意转移,因为协议没有约定以这套房产作为付款的担保,房产若已登记于亲属名下,且亲属又支付了合理对价,是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这是那位亲属的房子了。
追问:

如果该是无偿转移到其子名下呢?

评论者:李珲 给我留言
时间:2014-12-24 09:22
非常感谢您电话中耐心细致的专业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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