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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非法拍卖孟卫东 所有的504平米商铺房屋的申诉书

新疆-昌吉 12-26 02:04  悬赏 0  发布者:大漠淘金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葛江(债务人)向我借款,并将其位于五家渠六师共青团农场场部青年北路13号504平米的三层临街商铺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抵押给我。后债务人葛江归还不了我的借款我们发生纠纷,我诉其至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经该法院(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0号调解书调解,葛江在2014年3月15日前协助我将其名下抵押的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随后于2014年1月7日经房产管理所变更该房屋登记过户到我名下。就是说从2014年1月7日开始,该房屋属于我个人所有。
    2014年8月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属于我名下的该房屋已经被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拍卖掉。惊诧之后,我去房产管理所了解情况,被告知,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4年4月以(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五垦法执字第344号)法律文书要求,将我所有的该房屋产权注销更正为葛江后拍卖掉!?事后,经多次向该法院反映交涉,但至今无果。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以房产登记部门的产权登记为准,结合本案,从2014年1月7日开始,该房屋产权已经归属我所有,并且是我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取得。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在得知该房屋为我所有后,并在我不知情情况下,依据谁也不知道的2012年的协助通知书要求房产所变更产权登记,非法拍卖我个人所有的该房屋!?据此,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巧取豪夺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我巨大的经济损失,针对具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做法,我现在欲哭无泪,投诉无门,现在只能恳请主持公道,挽回我的损失,追究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反映人:孟卫东
                                       联系电话:18809058555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民事调解书1份
      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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