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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湘西 12-26 10:27  悬赏 0  发布者:lsys20…… 给我留言  回答:(0)
97年单位以解决职工住房以15万元一亩购地一块。设计图纸为全栋职工住房。98年开始建房共计五层20套房。一楼4套因卧室临街暂由单位管理。在建房过程当中,地面下沉建房出现40万资金缺口。单位无钱继续建房,单位领导商议后以租赁的形式,分别以8.5万、8万价格将4套房出让本单位职工,因报名人数超出认购名额,后以抓阄的形式决定认购名额。收到四套房款后继续建设,房屋才得以竣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1999年5月20日至全栋房重建。现在本地政府以清理国有资产为名要收回一楼四套房,请问您这个合法吗?
1、单位当年购地是明码标价从国土局购买的,并不是政府划拨福利。
2、单位购地的实际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集资建房全栋房二楼以上16套房分别以3.75万、3.8万价格出售本单位职工。
3、合同签订时《合同法》还未实施。《合同法》生效日期为1999年10月1日。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是否适用该法?
4、单位与租赁户接触后给出的条件是退还本金。14年前的一亩价值15万。如今两分面积同地段地已经明码标价250万。
5、这样的形式是否属于集资建房。一楼门面房也同属集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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