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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及赔付

湖北 12-26 10:47  悬赏 0  发布者:huchu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公司一员工于2013年9月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该员工至今在医院接受治疗和护理已有16个月,而我公司一直每月正常发放其原岗位工资。2014年4月经法院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我公司员工31.6万元(含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11万元),另二名被告赔付护理费22.53万元。现在该员工家属以医疗费用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后期医疗费。请问律师:1、前我公司尚未进入工伤保险,但有可能在2015年上半年进入工伤保险(不确定),如果该员工在事发二年内死亡,我公司要支付哪些费用。如果二年以后死亡,我公司要支付哪些费用。2、在核实其医疗费确实用完情况下,我公司是否该付后期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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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6 10:56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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