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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权问题。

天津-和平区 04-12 21:23  悬赏 20  发布者:davidb…… 给我留言  回答:(8)
姥姥姥爷去世后留下公产房一套,共有四子一女。目前此房由长女一家和长子共同居住(长子未婚并有轻度的精神病)近日长女向四位哥哥弟弟提出想让儿子在此房结婚,但二儿子提出异议并也提出也有让其子用这房子的想法。长女共有一子,目前未婚待业。二儿子有一女一儿,其中女儿已结婚生子,儿子未婚但有稳定工作。
目前的这套公产房的承租人为老爷,但老爷过世后一直没有弄过户手续。在目前情况下,如果家庭内部商量未果的话,大家打官司,哪个机会会比较大一点呢? 希望有识之士给与解答。 
另外我就是长女的那个未婚待业的儿子,去年年底辞职工作,目前淘宝创业半年不到。这套房子基本是我的梦想起步的地方。 我该做些什么动作和准备使我的几率更大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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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2 22:29
根据规定,子女有天津市户籍的,都可以有权承租,一人承租的,应当给其他人补偿。
回复时间: 2009-04-12 21:26
公产房产权不属于你们 
回复时间: 2009-04-12 22:13

 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承租人只是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只有在此房内居住并有户口的人才可以使用这个房屋。如果打承租权或者使用权诉讼的话,长女的胜诉希望较大。
回复时间: 2009-04-13 08:07
同住人,可以继续承租
回复时间: 2009-04-13 09:07
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承租人只是有使用的权利。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需要达成一致意见。
一人承租需要给他人一定补偿。
回复时间: 2009-04-13 10:04
公房内如果还有其他共同居住人,应该机会较大,同时居住公房也要符合没有其他房子这个条件。
回复时间: 2009-04-13 11:24
你母亲如果想承租此房,但并必须给其他的子女货币补偿。具体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09-04-14 17:00
承租人的子女均有变更为新承租人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承租,但需对其余人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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