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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12-26 13:35 悬赏 15 发布者:cww641……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衢州 回答:(8)1、未有任何土地征收程序的集体房屋拆除安置政策是否合法有效?
2、父母没有安置宅基地合法合理吗?
3、如何起诉当地主管部门?
2、因当地已无法居住、父母已搬离祖房,租房居住,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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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集体搬迁属于市政规划项目,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和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院进行确认公告,行政相对人,就是被通知变迁的可以要求政府通知公告,你可以拿着你的户口本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去要求信息公开,包括详细的赔偿事宜。
其次,关于安置方案,是以登记为准还是依照人头数目搬迁安置的,必须在拆迁协议详细说明。但是如果宅基地中没有你父母份额的,是可以申请补足的,按照我们浙江的规定,即便是新建房屋也是一人头数目审批的。
再则,作为土管部门和拆迁办,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你的要求作出书面的答复说明,没有说明的,你可以继续要求其作出解释处理。
最后,你的问题应该先找拆迁办,然后去找土管部门,把问题说明清楚,要求明确方案,与人员安置的处理。如果不能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当地法院受理,时间3个月后就可以解决卡。
如果大幅依旧不满意的,可以上诉处理。
年老的从人文角度也是需要得到关怀的,政府应该详细考虑。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浙江省拆迁安置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浙江省拆迁安置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我省现行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在《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已作了明确规定,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四块组成,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因此,你们的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政策请向当地国土资源局作详细了解。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即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必须将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情况告知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展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转移农民就业等方式来保障被征地农民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具体请咨询当地人民政府。
如果你对当地的征地感到不平,比如说不按照规定进行补偿、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等,你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请问专家:1、市政规划项目的集体土地拆迁可以没有征用土地手续,仅凭政府一方的的通知公告,就让拆迁对象无条件执行吗?2、对安置有异议多次协调无果,且拆迁办认为其无权改变政策,只能按上级规定执行,否则,你就在原地不搬迁,可是原地已无居住生存环境,附近危化工厂已生产,安全距离严重不足。3、其实,村民绝大多数都已搬迁,只是我家情况特殊,子女无农村户口,而所谓的政策是60岁以上的父母必须与农村的子女联建一个宅基地,不能单独立户,而我家的情况是农村有一个已离婚的弟媳不能算是一家人(弟弟已另结婚),我们认为我父母和原弟媳各要一套宅基地合情合理,所谓的政策难道能剥夺这个权利吗?
首先,政府拆迁部门必须履行告知,并就有关手续公示公报,否则你有权拒绝。
其次,对于不拆迁又不补偿的,你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信访。安倍昭居住规划设置来讲,你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少数人的利益依旧是完整的人权,不可侵犯。
再则,政策必须人性化与公平合理。没有规定明确60岁以上的父母必须与农村的子女联建一个宅基地,不能单独立户。这一点是违反规定的,按照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可以的。父母有权单独申请。
最后,弟媳的问题单独立户却有困难,可以采取大小户两套安置。款项内部互补的办法协调,甚至可以申请无房户等办法解决。
我觉得这些都是可以采取的方案,应该具体落实的。
如若协商不成的,只能申请上级机关这种落实,否则你可以纪委信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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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合法,你可以要求信息公开,集体房屋拆除安置政策应当进行公告。
2、父母没有安置宅基地合法合理吗?
答:如果你父母申请宅基地,应该会得到批准,那么会享受集体房屋拆除安置政策。但没有申请,就不会享受安置政策。
3、如何起诉当地主管部门?
集体房屋拆除安置政策,是政府行为,如果对政策不服,可以起诉政策制定者政府。如果对你父母已经申请但没有批准,那起诉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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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种情况是不合法的,按照浙江省的拆迁安置规定,是被足份额还是另行安置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对此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在规定的三十天内没有处理或者是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要提交他们违法处罚的处罚决定书。
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比法律更恐怖,基层执行更有力,因为有后盾支持,当老百姓的利益与政府的利益不一致时,倒霉的只要弱势群体。我的悲观论:中国的拆迁政策将会随着新一轮的建设高潮在不同地域上演同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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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住宅,户口已迁出的不做安置处理合法吗?这些条款合理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征收区域外另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4.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5.其他特殊人员。
本人好不容易考取机关事业单位,又从未享受任何政府福利分房待遇,凭什么就不能安置属于本人权利的拆迁安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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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政府政策违法,在制定时就坚决认为父母不能单独拥有宅基地,其次贯彻和执行部门严格遵照违法政策,态度坚决,多次信访和调解的前提就是要和政策一致,否则免谈,说白了就是剥夺权力再者,当程序违法作为政策支撑,法制还有什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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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部门就是违法程序的始作俑者?任何解释和维权都显得无力、无奈。
你必须找上级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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