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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约定了卖家交房时间但没有约定收到全款的时间,卖家的风险都有哪些

河北 12-26 14:04  悬赏 0  发布者:开心魔力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卖方,通过中介公司卖房。买家是混合贷款,中介公司说预计2015年5月20日卖家可以拿到全款,作为降价的对价条件,我提出了2015年7月30日前交房。如果2015年5月20日贷款没有到位,则交房日期相应后延70天。

中介写合同的时候,只写了2015年7月30日前交房,延期交房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他所有地方都没有注明我什么时候可以收到全款。我在两周后重新看合同时才发现这个问题。

现在才刚刚开始办手续,房子还没有过户。
提问:
1. 我是否可以要求?在合同里补充注明:交房时间:2015年7月30日。若甲方2015年5月20日前未收到全款,则为甲方收到全款后70天内再交房。
2. 中介说不会出问题,他们正帮着办各项手续,但我是否会有如下风险? 7月30日还未收到全款但已经被要求交房。
3. 贷款在5月20日后才拿到,实际上损害了我降价时应获得的延迟交房天数时间。如何重新获得我的这项权益?
4. 如果中介和买家都不同意补充注明延迟交房时间,我打算终止合同。这种情况下,算我违约吗?
5. 这个事件中,中介公司忘记写上我强调的延迟交房条件,中介公司是否有责任?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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