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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受害人反被执法交警判定为全责。

甘肃-兰州 12-26 16:12  悬赏 5  发布者:打不死的小强…… 给我留言  回答:(3)
事故当天受害人张鹤驾驶甘D38766单桥货车行驶至G212线11km+340米左右的拐弯处。肇事者王成义驾驶藏AB1172三桥货车严重占道逆行,导致甘D38766货车驾驶室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藏AB1172货车左侧后车厢处掛擦相撞,受害人张鹤左臂撞断受伤及方向失控后,甘D38766货车侧翻路面滑行过程中在11km+248m左右处又撞倒左侧防护墩,致受害人张鹤甩出车外严重受伤。因没有得到第一时间抢救导致受害人张鹤死亡。

  执法人员有明显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的嫌疑。

(1)事故发生后,我们到周边村民询问事故情况,村民们说事故发生在2013年7月18日22时30许以及我们查询了甘肃120总台接到路人报警电话显示时间为2013年7月18日22时50分,并于23时45分将伤者张鹤抬上急救车离开现场。执法交警认定事故发生于23时44分,这期间相差一个多小时。

(2)  在受害家属未到现场以及事故原因没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当晚放走肇事车辆。这一点实在让人不解,这么大的交通事故交警就这样把车放走到底在隐瞒什么。

(3)  执法交警对当天事故基本情况都不清楚,发生事故位置以及肇事者王成义车辆是什么车型都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既然认定张鹤全责。这是怎么执法的。执法交警构制两张交通事故现场草图既然相差了89米。上面有交警的签名。

(4)  我们多次向交警部门询问当时现场的照片和证据,他们提供的照片不清晰而且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是受害人张鹤的责任。

我们也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乞求重新调查,不但没有人帮忙解决问题反而遭到穿制服公安交警毒打,致使受害人家属右肩脱骨等……这个世道还有正理吗?有后台就能无法无天吗?谁来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希望大家多多转载,希望有良知记者曝光!曝光!让大家都知道兰州市重大交通事故执法部门滥用职权,颠倒是非。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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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6 20:07
和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4-12-27 11:01
你好,你们没申请复核吗?
回复时间: 2014-12-27 18:05
你好: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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